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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山市路桥收费年票制试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03年09月18日

(已废止)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今年8月初,国家公安部推出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规定从9月1日起,对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检验,从注册登记之日起6年内,由1年1次改为2年1次。为使我市路桥收费年票制工作适应上述交通管理措施的调整,按时足额收取年票通行费,保障路桥建设、维护的需要,现对《中山市路桥收费年票制试行办法》(中府[2003]56号)和《关于实施路桥收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府办[2003]62号)作如下修改: 一、《中山市路桥收费年票制试行办法》的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款改为“本市车辆每年必须在车牌号码尾数对应月份(车牌号码尾数为3至9的对应为3至9月份,0至2的对应为10至12月份)内缴纳年票通行费。” (二)第十五条改为“对不按规定缴纳年票通行费的车主,由市路桥公司通知其限期补缴年票通行费。对逾期缴交的年票通行费,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车辆号码尾数的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为当年最后缴交日)。” 二、《关于实施路桥收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修改 第二点第(二)项改为“2003年7月份及以后办理年审手续的机动车辆,按照已修改的《中山市路桥收费年票制试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缴交当年应缴年票通行费。” 《中山市路桥收费年票制试行办法》、《关于实施路桥收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印发。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中山市路桥收费年票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本市交通状况,规范贷款建设的路桥收费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路桥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年票制,是指在中山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按车型类别对照年票标准一次性缴交全年通行费,以年票代替次票,凭年票通过本市路桥收费站的制度。 本市摩托车及外地机动车辆通过本市收费站,仍按次收取通行费。长期在本市行驶的外地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可购买通行费年票。 第三条 通行费年票制施行后,保留深湾、中山港大桥、黄沙沥大桥、城桂、岐江、东阜大桥、海洲、东凤8个收费站对过往的外市机动车辆收取次票通行费,沙朗、坦神、沙港、十顷大桥、南头大桥、大南沙大桥6个收费站同时停止收费。 第四条 中山市交通局负责本市收费站的行业管理。中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路桥公司)具体负责年票通行费的收取工作。市公安、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路桥公司根据省政府批复中山市实施年票制方案,在本市内委托中国银行各营业网点收取年票通行费。 第六条 年票通行费按省价格管理部门批复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本市车辆每年必须在车牌号码尾数对应月份(车牌号码尾数为3至9的对应为3至9月份,0至2的对应为10至12月份)内缴纳年票通行费。 车主在办理新车入户、外地车迁入等有关手续时,缴交当月至年底的通行费。 车主在办理车辆迁出本市、车辆报废等有关手续时,应当缴清至迁出、报废当月前所应缴交的通行费,已缴交当年年票通行费的,由市路桥公司退回自迁出、报废次月起至年末的通行费。 在本市已办理异地托管的外地车辆视同本市车辆,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购买通行费年票。 第八条 市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市机动车辆缴纳通行费年票的审查工作。在路检路查及办理机动车辆年审、新车入户、车辆报废、外地车迁入等手续时检查通行费年票缴纳情况,对未缴纳通行费年票的本市机动车辆可移交交通部门处理或责令车主补缴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市路桥公司对缴纳年票通行费的车辆,应当开具发票并发给与车牌号码、类别相一致的年票证。车主应随车携带年票证,以备查验。 军车、警车、消防车、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标志车、救护车、殡葬车、抢险车、外国领事馆用车以及省政府规定免交通行费的车辆,免收通行费。 第十条 通行费年票证如有遗失,车主必须提出书面补领申请,持《机动车行驶证》和缴费发票到原年票缴费点办理挂失手续,经核准后,给予补办。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转借、冒用和伪造通行费年票证。 第十二条 年票和次票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路桥公司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及时做好通行费的收取和上缴工作。 第十三条 市交通局路桥收费站稽查人员依法对经过收费站出入口(经批准的站、点)的车辆进行通行费缴纳情况的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检查。对没有缴纳通行费的车辆,稽查人员应当即时处理;不能即时处理或者影响交通畅通的,可以要求驾驶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方可驶离。 第十四条 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行政执法证》。 第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年票通行费的车主,由市路桥公司通知其限期补缴年票通行费。对逾期缴交的年票通行费,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车辆号码尾数的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为当年最后缴交日)。 第十六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年票通行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阻碍、围攻、谩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稽查人员或者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年票通行费征收人员玩忽职守,把关不严、徇私舞弊等造成年票通行费漏收的、少收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7月1日起开始征收,从2004年起实行常年征收,试行期为2年。
关于实施路桥收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山市路桥收费年票制试行办法》(中府[2003]5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车辆收费类别问题 (一)《办法》附件1《中山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标准表》一类车型中的公共汽车只限于本市内固定线路行驶的公共汽车;微型客车是指排汽量在1000cc以下(含本数),车长在3.5m以下,按《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类型栏目标记为“微型客车”的车辆;私家小车是指以个人名义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客为9座以下(含本数)的小型客车类。 (二)0.8吨以下(含本数)货车暂按一类车型的收费标准(1200元/辆)收取年票通行费。 二、关于年票通行费的计收期限和时间 (一)2003年本市车辆年票通行费计收时间从5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共8个月。7月1日前已办理2003年年审手续的机动车辆,必须在200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当年应缴年票通行费,具体安排为在3、4、5、6月份办理年审手续的车辆依次对应在8、9、10、11月份一次性缴交当年年票通行费。 (二)2003年7月份及以后办理年审手续的机动车辆,按照已修改的《中山市路桥收费年票制试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缴交当年应缴年票通行费。 (三)外地车辆(摩托车除外)购买通行费年票的,计收时间为自办理购买年票手续当月起至当年12月31日。 (四)2003年上半年新入户的车辆,必须在200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当年应缴年票通行费;2003年7月1日以后,新入户车辆及转入车辆应在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60日内办理缴费手续。 三、关于年票通行费的缴交、计退办法 (一)车主凭《机动车行驶证》正本及其复印件到中国银行中山分行全辖各网点(未设立中国银行中山分行营业网点的镇,车主可到中山市邮政局设在当地的邮政储蓄所营业网点)缴交年票通行费;缴费后,本地车辆领取《广东省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车主联及随车联,凭随车联办理机动车年审、报废或转出业务;外地车辆领取《广东省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车主联及随车联后,凭随车联到中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年票业务办理点(以下简称“年票业务办理点”)领取《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年票证》,凭证通过路桥收费站。 (二)按《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免收通行费年票的车辆,车主凭所属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到年票业务办理点办理《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免缴证》,凭证办理车辆年审手续。 (三)遗失《广东省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车主联、随车联或《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年票证》的,车主可到年票业务办理点办理遗失证明或补发《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年票证》。 (四)本市车辆办理转出、报停或报废手续的,车主需先缴交当年年票通行费,再凭公路局或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到年票业务办理点办理退款手续,其中报停车辆应计退的路桥通行费每年结算一次,车主应在每年1月份到年票业务办理点办理上年度的报停退费手续。外地车辆购买通行费年票后,车辆发生转出、报停或报废等事项的,不予办理计退年票通行费手续。 (五)每月16日后(含当日)新入户的车辆或转入车辆,免收当月的年票通行费;每月15日(含当日)前报废、转出的车辆,免收报废、转出当月的年票通行费。车辆新入户、转入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发证日期为准;车辆报废日期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上的报废日期为准。车辆转出日期以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临时行车证上日期为准。因车辆撞毁、失窃等原因需计退路桥通行费的,参照上述方法执行。 四、按《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免收通行费的车辆,若改变使用单位、使用性质,超出《办法》规定免收范围的,应按规定缴纳年票通行费。 五、对转借、冒用和伪造年票通行费缴费凭证及年票证的,没收其年票通行费缴费凭证或年票证,并可要求其补交当年应缴年票通行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