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府[2004]150号,2004年12月30日颁布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调整用地转功能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幅度
(一)属城区范围内因规划修编确需转变功能的,出让金(城市配套设施费部分)征收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50%;
(二)属镇区范围内因规划修编确需转变功能的,由原15元/平方米的标准调整为30元/平方米。
(三)原南区、西区、石岐区实行“一区两制”收费的,仍按原政策根据上述(一)、(二)两项分别调整收费。
二、调整后的土地转功能收费由市国土资源局执行。
三、实施时间: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土地转功能收费调整分解表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