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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03年11月10日

中府[2003]157号,2003年11月10日颁布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规范我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工作,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第四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市人防办《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要点咨询意见》的各项指标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人民防空工程必须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查。
下列战时用于人员掩蔽和物资掩蔽的五级及五级以下人民防空工程,只需要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查:
(一)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以下相同)的防空地下室工程;
(二)防护单元数量在3个以下的防空地下室工程;
(三)单体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下的单建式人防工程。
第六条 市人防办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由市人防办依照国家规定考核认定的设计审查人员,或者委托已取得施工图审查许可证的有关审查机构具体实施。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中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且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经验,独立完成过5项以上大型人民防空工程设计。
第八条 建筑方案设计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建筑设计说明:包括平时、战时的各项使用功能,工程总建筑面积、各防护单元的建筑面积、掩蔽人数,工程防护标准及平战转换的主要指标。
(二)平面图
1、总平面图:包括人民防空工程的轮廓边线、出入口以及周围环境;
2、平时平面图:反映平时的使用功能,确定口部及风井的防护布置,确定平时需浇筑的人防用房及平时需安装的防护设备型号;
3、战时平面图:反映出战时防护单元、防爆单元的划分;每个防护单元的建筑面积、掩蔽面积、掩蔽人数;各防护设备型号、位置;战时各使用房间、设备用房的名称、位置;战时口部封堵、主体结构加固部位及连通口位置;
(三)主要剖面图:包括人民防空工程与上部建筑物的关系、覆土厚度、室内外标高,是否全埋式等。
第九条 初步设计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设计说明:包括总说明和各专业设计说明。
(二)建筑:包括总平面图、平时平面图、战时平面图、剖面图和详图。
(三)结构:
1、设计计算书。包括地质概况及主要设计参数,结构主要荷载取值及平时、战时的荷载组合,主要结构构件的计算;
2、主体结构类型,各主要构件布置及截面尺寸;
3、平战转换和封堵加固方面技术措施;
4、结构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的设置;
5、复杂的结构应有必要的剖面图。
(四)设备(暖通、给排水、电气):
1、各专业的平时和战时主要设计标准与技术参数;
2、各专业的主要平面图、剖面图与系统图;
3、各专业的平战转换主要技术措施;
4、各专业主要设备目录。
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来进行初步设计;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须提供以下各项资料:
(一)填写《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报建登记表》;
(二)市人防办的《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要点咨询意见》;
(三)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四)规划部门批准的地面建筑设计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五)人民防空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单独成套);
(六)对于分期建设的,其防空地下室统筹安排建设的小区,需提交批准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采取人防部门单独审查和建设主管部门合并审查或者召开审查会议多方审查等几种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须提供人防部门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和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由市人防办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审查或报送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由有批准权的人防主管部门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应和地面建筑一起送审,市人防办和市建设局可共同委托同一个符合条件的施工图审查单位进行审查,审查结果经市人防办核准后由市建设局统一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依据:
(一)《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四)人民防空行业标准、规范;
(五)其它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人民防空工程结构和防护安全性、可靠性审查,包括主体结构、防护能力、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消防、防水、抗浮、抗震、节能、环保、卫生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三)施工图是否满足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要求;
(四)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能够据以进行施工、安装和工程的防护功能平战转换。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报送施工图审查时,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填写《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要点咨询意见》复印件;
(三)人防部门批准的主要建筑方案设计文件及批准文件(按规定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则提供批准的主要初步设计文件和批准文件;
(四)完整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纸一式两份,能够据以进行施工、安装和工程的防护功能平战转换;
(五)与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的建筑、结构、风、水、电、消防等专业设计图纸一套;
(六)工程场地勘察成果报告—份;
(七)结构计算书和计算软件名称及授权序号。
防空地下室工程与地面建筑等相关建筑物一起送审时则不需要重复提交资料第(五)项。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