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府办[2004]88号,2004年9月21日颁布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我市建立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全面推进我市建立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意见
市政府:
为全面推进我市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建立,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建设目标
至2005年底,辖区内有10家企业以上且企业用工人数达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社区)均应建立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承担的任务和职责
调解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有以下三方面:
(一)调解本村(社区)辖区内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包括:
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对企业和职工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三、管理体制
(一)机构设置。
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村(社区)辖区内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其办事机构设在本村(社区)工会联合会。工会联合会承担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接受镇区工委会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镇区办事处的指导。
(二)人员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村(社区)工会联合会代表、企业代表以及企业工人代表等三方代表组成。其中,企业工人代表由村(社区)工会联合会下辖各工会推荐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村(社区)辖区内企业推荐选举产生,工会联合会代表由村(社区)工会联合会指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村(社区)工会联合会确定。三方代表人数各占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主任由村(社区)工联会主席担任。
四、经费来源
由于劳动争议涉及的职工绝大部分是外来务工的流动人员,因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也是流动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据此,各镇区可从当地财政“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使用项目中列支拨付每年每个机构不少于5000元的经费,对村级调解机构的有关办公经费进行适当补贴。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市政府批转执行。
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总工会
二○○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