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府办[2003]60号,2003年6月3日颁布;
中府[2004]64号,2004年6月23日修改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各镇区临时性横幅(包括竖幅,下同)广告的管理工作,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各镇区范围内设置临时性横幅广告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性横幅广告的内容须经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申请设置临时性横幅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必须注明广告内容、设置地点、设置时间、规格、广告载体和广告图例等内容。
三、临时性横幅广告的内容必须健康、规范,并以社会性、公益性宣传为主。
四、设置临时性横幅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不得妨碍市政设施使用功能正常发挥,不得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构成安全隐患。
五、临时性横幅广告设置时间不得超过10天,期满后仍需设置的,应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六、临时性横幅广告设置期限届满,设置单位和个人应自行拆除横幅,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临时性横幅广告或逾期不拆除临时性横幅广告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按省、市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作出处理。
七、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