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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来人员承包耕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04日

中府办 [2003]123 号, 2003 12 4 日颁布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农业局《关于加强外来人员承包耕地管理的若干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加强外来人员承包耕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外来人员在我市承包、承租耕地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外来人员承包、承租耕地的管理工作。外来人员承包耕地是指非本市户籍人员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已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外来人员承租耕地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依法以出租(包括代耕)等流转方式,将自己承包的耕地出租给非本市户籍人员耕种的行为。市农业、林业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外来人员承包、承租耕地的管理、指导和跟踪服务,各镇政府(包括火炬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对外来人员在承包、承租农村土地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要认真协助解决,特别注意防止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发生,正确处理当地村民和外来人员的利益关系。各镇政府要在明年第一季度前对外来人员承包、承租耕地状况作一次摸底调查,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外来人员承包、承租耕地的管理工作。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耕地发包给外来人员应报镇政府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农村土地要着眼于解决本地农民就业,优先发包给本村和本市农民承包,原则上不再向外来人员发包。确需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承包的,应事先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镇政府(区办事处)批准,方能与外来人员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镇区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要加强承包合同管理,把好合同鉴证关。
  三、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行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优先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要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的,要报发包方备案。承包期内,承包方可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全家迁入市区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要将承包的耕地交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土地规模经营的专业农户或企业,如需雇请农业劳动力的,要优先解决本地农民就业。
  四、加强对外来人员承包合同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或承包方转包、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给外来人员的,要与外来人员签订书面承包、转包或承租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或承租耕地或项目的名称、座落、面积、质量等级及土地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和日期;
  (四)承包费、转包费、租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五)承包方、受让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理办法;
  (六)经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减收、失收的风险负担,以及因建设需要收回承包地时的处理办法。
  (七)违约责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中山市农业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