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府[2004]81号,2004年8月4日颁布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第三产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第三产业主要牵头部门和各镇区。
第三条 考核依据: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政府组成部门的职能划分,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划分,分别将相关行业纳入主要牵头部门和镇区协调范围,并制定主要牵头部门和各镇区的第三产业年度预期发展目标,建立预期目标考核制度,充分调动部门和镇区的积极性,促进第三产业发展。
第四条 发展第三产业先进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镇区。
1、第三产业增加值:年度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总量达到或超过预期发展目标,增长速度超过全市平均水平。
2、第三产业比例: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当地生产总值的比例超过全市平均水平。
3、第三产业税收:年度第三产业税收入库超过5000万元,且其增长速度达到或超过全市平均水平。
对符合上述条件,且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量排序在前8名(含第8名)的镇区可评为中山市发展第三产业先进单位。
(二)部门。
年度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总量达到或超过预期发展目标,增长速度超过全市第三产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增量排序在前5名的牵头部门可评为中山市发展第三产业先进单位。
第五条 评选方法:每年年初,由中山市发展第三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第四条规定对市属第三产业主要牵头部门和市辖各镇区进行初步考核后,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财政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联合评选,并将评选结果报市政府批准。考评结果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被评选为发展第三产业先进单位的部门和镇区,由市政府授予“中山市发展第三产业先进单位”称号,并授予奖牌和奖金。
第七条 市财政拨出专项经费,对获得年度市发展第三产业先进单位的部门和镇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第三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知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