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府办[2005]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难问题,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1997年1月正式实施以来,不断完善发展,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有效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稳定。但目前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如部分镇村干部对低保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宣传工作有待加强;配套资金不足,导致出现“应保未保”现象;低保管理仍需继续完善。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杠杆之一。各镇区及村(社区)领导必须充分认识低保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贯彻十六大精神的高度出发,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抓好低保工作。市政府将低保工作列入镇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内容,7个经济欠发达镇区要按辖区常住人口不低于2.5%,其余镇区按不低于2%的覆盖率做好“应保尽保”工作。各镇区必须把低保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纳入镇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总体规划,确保低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分级负责,落实资金
落实低保资金是低保工作应保尽保的根本保证。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财政负担50%,镇区和村(社区)共同负担50%。目前,我市多数镇区采取镇、村(社区)各负担25%的比例落实低保资金。但一些经济欠发达镇、村(社区)困难群众人数多,低保金负担重,尤其是个别村(社区)集体经济总量小,缺乏负担低保配套资金的能力,由此引发隐报瞒报低保人数的现象,一些家庭收入达不到低保标准的困难群众未能纳入低保范围。为确保低保资金落实到位,各镇区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最低生活保障金,以满足低保工作动态管理要求。
我市低保资金负担比例继续执行《中山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中府[2003]23号)规定,各镇区要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制定镇、村两级负担低保资金的比例。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最低生活保障金要以财政负担为主”的要求,村级负担低保金的最高比例不超过25%。对7个经济欠发达镇,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渠道对低保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民政局另行制定。对集体经济人均年纯收入低于150元的经济困难村(社区),市财政给予15%的补贴,实施期3年。
三、加强宣传,规范管理
宣传、民政部门要加大低保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墙报、派发宣传单张、组织低保工作人员开展政策服务集市、制作电视公益宣传短片、电台广播等形式,使低保政策家喻户晓。
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家庭收入核算办法,按务工行业、种植农作物种类提供统一收入参考值,避免计算家庭收入的随意性。同时,要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核程序,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明确户主申请和张榜公示制度。
各镇区要建立健全有劳动能力低保家庭成员参加公益义务工作制度,按照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安排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参加公益劳动的,可按领取低保金补差数额给予50元/天左右的报酬。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公益劳动的,可按有关规定取消其低保资格。
四、抓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一)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内容。各镇区要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粤民救[2004]26号)精神,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吃、保住、保衣、保医、保葬。确定五保对象,应由本人申请或者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初审程序,最后由所在镇政府、区办事处审批并签订五保供养协议,颁发《五保供养证书》。五保供养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具体标准由各镇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制定。五保供养经费由所在镇区财政、村(社区)集体经济按7:3的比例分担。对集体经济人均年纯收入低于400元的贫困村(社区),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各镇区要设立五保供养资金专户,将各级资金纳入专户管理,并通过有关金融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医疗费用。各镇区要高度重视解决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费用,保障五保供养对象身体健康。五保供养对象医疗费用,除享受农村合作医疗给予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或适当从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中解决部分外,不足部分原则上由所在镇区财政和村(社区)集体经济共同负担。
(三)加大敬老院建设力度,提高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率。2005年底前,我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要达到50%以上。各镇区要加快敬老院建设进度,提高敬老院管理水平。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中山市民政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