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府[2004]123号,2004年11月17日颁布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解决贫困家庭学生读书难问题,加强我市扶困助学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7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粤府[2004]4号)等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扶困助学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扶困助学工作,帮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具体措施。党中央关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重要指示,明确了政府和社会有责任给予困难群众更多关爱,政府有责任保证贫困家庭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有责任为他们提供公平的受教育机会。因此,各镇区、各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扶困助学工作,确保学生不因家庭贫困而失学。
二、明确扶困助学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扶困助学工作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为出发点,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扶困助学的文件精神,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扶困助学制度。积极开展扶困助学活动,拓宽扶困助学经费筹措渠道,建立稳定的经济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扶困助学实施办法,对贫困家庭学生实行资助,实现全市资助对象的无缝覆盖,建立起扶困助学的长效机制。
三、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强扶困助学工作
(一)加强对扶困助学工作的领导。
市政府成立中山市扶困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扶困助学工作的领导,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分管教育、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府办、宣传部、统战部、教育局、民政局、侨务局、台务局、财政局、农业局、审计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总工会等部门领导组成。各镇区要成立相应的扶困助学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相应组织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扶困助学工作。市政府同时建立中山市扶困助学学生信息库,统一管理全市受资助学生有关信息资料。
(二)建立扶困助学制度,制定扶困助学资助标准。
建立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助学制度,义务教育阶段按“一费制”的标准免杂费、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高、职中免学杂费、书本费,补助寄宿生住宿费;对就读中专、技校、大学的贫困家庭学生给予一定资助;对因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特别资助。
(三)健全扶困助学机制。
1、市政府设立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资金来源为每年市财政拨款100万元,从慈善万人行活动捐款和市福利彩票收益中各拨款50万元。成立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各镇区每年要拨出一定资金作为扶困助学专项经费,专门用于扶困助学工作,其资助对象、资助金额等情况纳入中山市扶困助学学生信息库统一管理。
2、广泛发动社会捐助,接受境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形成全社会参与扶困助学的强大合力。社会捐助资金可直接交到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统一使用,也可根据捐助单位或个人的意向使用。
3、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成立前已经开展扶困助学活动的市属有关部门、单位,可继续按原来专款专用的模式开展扶困助学活动(资助标准可参照市定标准执行)。其资助对象、资助金额、接受捐赠等情况纳入中山市扶困助学学生信息库统一管理。同时,向市扶困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并提交经过审计的经费使用报告。
(四)明确扶困助学工作职责。
1、各级政府有责任帮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义务教育阶段由办学单位负责资助,市直属学校由市政府资助,镇区办学校由镇政府(区办事处)资助;高、职中阶段由市镇两级政府资助,在本镇区高、职中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由本镇政府(区办事处)资助,在镇外高、职中(含直属高中)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市政府资助两免一补金额的60%,生源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资助两免一补总金额的40%;对就读中专、技校的贫困家庭学生给予定额资助,市政府负责资助金额的60%,生源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负责资助金额的40%;就读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的贫困家庭学生,市政府以贴息贷款的方式给予资助,镇政府(区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定额资助。具体资助标准和申请程序按《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2、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扶困助学工作。各镇区民政、教育部门负责统计、核实辖区内贫困家庭数量及符合助学条件的学生数量和名单。市教育部门负责开发中山市扶困助学学生信息库,建立贫困学生档案,向各捐助单位(个人)提供贫困家庭学生名单。团市委、市妇联、市红十字会、市机关工委等协助对贫困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市审计部门每年对市镇扶困助学经费的使用进行一次专项审计。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对各镇区扶困助学工作的督导评估机制,并将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镇区精神文明建设、镇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已开展助学活动的部门、单位,可继续按原有模式运作,充分发挥“春蕾计划”、“手拉手”、“一对一”等社会公益项目在助学活动中的作用。有关金融单位按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发放助学贷款。
(五)加大扶困助学宣传力度。
市委宣传部、教育局和各镇区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和网络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扶困助学的重要意义及我市扶困助学的具体措施,公布捐助热线和银行帐号;宣传捐资助学先进单位和个人的事迹,介绍受助优秀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的良好氛围。同时,积极引导贫困家庭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正视困难,努力学习,积极进取,进一步提高扶困助学工作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