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承包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土地发包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发包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实施。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优先将土地发包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需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发包土地的,应以引进有资本、有技术、有经营能力和规模的专业农民或农业企业为原则。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发包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和个人的,发包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发包的土地必须用于种植短期农作物,不得用于种植苗圃、林木、果树等生长周期长的植物。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承包土地进行流转。
第六条 承包方将家庭承包责任田、口粮田进行流转,应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委托集体实行统一连片发包,以利土地集约化经营。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发包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的,应事先对承包者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并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然后报请镇政府、区办事处批准,才能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其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但受让方是非本市户籍人员的须取得发包方同意。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日起15日内到镇(区)农业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镇区农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市承包土地或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提供以下有效材料:
(一)财产担保及保证人;
(二)反映农业经营能力的技术资格证书或户籍所在地出具的经营能力证明;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效材料。
属非本市户籍人员的还须提交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户籍证明材料以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合格的计划生育证明。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土地,或者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必须使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土地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如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发包方可在土地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包方单方终止承包合同并收回承包经营权:
(一)对承包土地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二)在承包地上擅自搭建住房或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的;
(三)以承包土地为名逃避计划生育,经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证明已违反计划生育管理的;
(四)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将土地流转给他人承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应将承包的土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土地。
第十五条 禁止在承包土地上搭建生产、生活等设施。确需搭建临时性工棚、简易房屋等建、构筑物,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依法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六条 承包方从事土地规模经营需要雇请农业劳动力的,应优先吸收当地农民工。
承包方不得委托非本市户籍农民代耕承包土地。
第十七条 在农村集体土地发包或流转过程中,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发现承发包双方或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当事人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应及时调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承包土地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