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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文化厅公安厅卫生厅工商局
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有关娱乐场所审核
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05年01月06日

中府[2005]5号,2005年1月6日颁布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文化厅、公安厅、卫生厅、工商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有关娱乐场所审核意见的通知》(粤文市[2004]1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歌舞娱乐场所的设置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开办歌厅、舞厅、歌舞厅、自助式卡拉OK娱乐超市等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按本通知及《广东省娱乐服务场所重新审核验收标准》(粤公通[2000]34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营业性歌舞娱乐场应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设置。新办歌舞娱乐场所必须有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配置歌舞娱乐服务项目的,其经营场所不得少于500平方米。
  三、歌舞娱乐场所的设立登记,由市文化、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审核工作。
  四、歌舞娱乐场所入口处明显位置须设有“禁止黄赌毒”内容的警示牌匾,有关警示内容在点歌荧屏或电视机上滚动显示。
  五、歌舞娱乐场所应按公安机关核定人数标准接待消费者,每个包房只允许配备一名服务员,开放式歌舞厅服务人员数不得超过核定接纳人数总数的10%。
  六、歌舞娱乐场所应按核定容纳人数的2-6%的比例从保安公司聘请专职保安员,并将场所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报辖区公安分局备案。
  七、歌舞娱乐场所于凌晨2:00-6:00时不得营业。
  八、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者必须持有效证照(包括《营业执照》、《娱乐场所审核合格书》、《卫生许可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经营,并亮证亮照、明码标价。
  九、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者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由市公安、文化、工商、卫生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歌舞娱乐场所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3年内不得在本市申领《营业执照》。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六日

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有关娱乐场所审核意见的通知
粤文市[2004]142号

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局、公安局、卫生局、工商局:
  现将省人民政府近日对娱乐场所审核问题的批复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省新建宾馆、酒店确需配套的娱乐场所应按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审核。
  二、对申请开办自助式卡拉OK娱乐超市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根据严格控制总量、做好布局规划的原则,和公安消防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并由文化行政部门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特此通知

                     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