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运行体制,合理有效配置政府控制和管理的国有资源(资产),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原则 (一)合理分工、相互制衡。建立相对独立又互相制约的决策、执行、监督工作机制。 (二)兼顾资产使用效益与公众利益。合理确定各种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转让方式及标准,实现国有资源(资产)有效利用和整合,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三)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工作程序,规范转让及收入收缴行为,健全监督机制。 (四)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稳步推进,逐步扩大征收管理范围。 二、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有偿转让的范围 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有偿转让是指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将所控制和管理的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有偿转让给经营者经营使用,并取得相应财政收入的制度。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城市基础设施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有偿转让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有关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和产权交易等,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上述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项目中,凡国家、省已出台专项管理办法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方式 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的转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定价转让、协议转让、公开招标、拍卖以及承租、承包、受托等方式实现,严禁采取双重标准和内部协议、指定竞拍对象等非公开方式。 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期限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转让期一般不少于3年,但不得永久转让使用权,转让期满后,由市政府收回。 本通知颁布前已依法取得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继续使用至期限界满,待使用权期满后,由市政府收回使用权。以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用于经营,经营期间无故歇业3个月以上的,由市政府收回经营权。对于收回的经营权,市政府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进行有偿转让。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转让程序 (一)拟定实施方案。市政府授权相关部门(或单位,下同)负责本市事权范围内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管理。相关部门经过综合调研,提出具体项目和拟定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权转让的具体项目、期限、数量,及对投标、竞买人的资格要求; 2.明确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3.用于经营的,开业所必备的基本条件以及对经营企业提供服务水平的要求、价格的控制和调整; 4.使用权的延长、转让、终止; 5.政府的监督权力。 (二)成立工作小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根据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市非税收入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负责确定国有资源(资产)的转让方式,拟定转让底价和转让期限,并对转让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各部门工作。 (三)办理相关报批手续。涉及规划项目须经规划部门审批,涉及政府控制和管理的特殊行业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涉及固定资产须经评估后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处置按《中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府〔1999〕143号)执行。 (四)信息公布。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的转让,如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转让的,应在市内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在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公开转让。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按规定通过投标或竞买取得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权。 (五)评选、公示结果。根据具体转让方式的评选规则,选出受让单位或个人,并公示转让结果。 (六)使用权取得。中标者或竞得者应与相关部门签定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缴纳有偿使用费后凭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及缴费凭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使用权经合法转让,在转让期限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转让协议另有约定外,相关部门不得单方面收回使用权,受让者也不得单方面要求政府有偿收回使用权。 取得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期内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约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终止国有资产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收回使用权。 五、转让收入资金管理 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有偿转让收入应及时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部门预算的要求安排支出。 六、监督检查 被市政府授予管理国有资源(资产)的相关部门在实施国有资源(资产)有偿转让过程中,应对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有偿转让活动参与人(包括中介机构、投标人、竞买人等)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取得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履行转让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进行中介代理、非法转让国有资源(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市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有偿转让工作及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制定转让收入管理办法,开设转让收入资金专户,编制收支预算及统计报表。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有偿转让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查处转让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有偿转让工作进行审计监督。市财政部门、相关部门及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有偿转让活动参与人,要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和检举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有偿转让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