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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05年11月29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22号)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预选投标人 
    (一)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实行投标人资格预先集中审查制度。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企业可直接报名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投标活动。 
    (二)成立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市政府及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员会代表政府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的施工企业进行资格集中审查。 
    (三)委员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投标人资格审查统一标准、条件以及投标人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资格审查条件一般包括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工程业绩、信用记录等内容,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四)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每年一次定期受理投标人预选申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集中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名单目录,在中山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布。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施工企业,可向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复核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五)实行预选投标人动态考核管理制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考评组对预选投标人的施工现场质量及安全管理、工资支付、民工工资保障金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现场项目管理班子配备及到位、工程进度及履约情况等各项行为,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考评(抽查考评细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公布),考评不合格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暂停其承接建设工程,已取得预选投标人资格的施工企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委员会取消其资格。水利、交通、公路等专项工程对施工单位的动态考核,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行业管理的原则组织考核,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专项工程施工企业的考核结果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委员会取消其预选投标人资格。建设单位应当在每项招标工程竣工后向委员会提交该项工程施工企业的履约表现评价报告,建设单位的评价报告作为预选投标人动态考核依据之一。对有行贿、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预选投标人,由委员会取消其预选投标人资格。被取消预选投标人资格的企业,委员会两年内不再受理其预选投标人资格申请。 
    二、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分类及相应的评标办法 
    建设工程分为四类,一类为简易专业工程,二类为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一般建设工程,三类为结构复杂、规模较大的建设工程,四类为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建设工程。城建、水利、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拟定上述工程类别的分类目录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组织市财政、发展和改革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论证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各类建设工程的评标办法如下: 
    (一)一、二类建设工程项目,不再进行技术标评审,只进行商务标评审。招标人只对质量标准、工期、主要工艺技术等提出要求,由投标人进行承诺。除土石方、园林绿化、路灯、管道等简易专业工程以最低价中标外,一、二类工程项目以所有有效报价的次低价者为中标人。 
    (二)三类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标评审只进行合格性审查,当投标人的技术标合格后,才可参与商务标的评审。在合格的商务标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然后再相加确定一个平均值,以低于并最接近平均值的报价为中标人。 
    (三)四类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标评审合格后,得分前5名可进入商务标评审,以有效报价中次低价者为中标人。 
    (四)水利工程项目一般采用低于并接近平均价的方法确定中标人,对一些没有防汛要求的一、二类工程项目可采用次低价中标的方法确定中标人,对四类工程项目按上款规定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关于投标人数量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可就投标人的资质等级、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等提出投标条件(按最低条件设置),符合投标条件的预选投标人均可报名参加投标。公开招标时,报名参加投标且符合投标条件的预选投标人超过12名时,招标人在市招标办的监证下,可以从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2名为正式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且符合投标条件的预选投标人不超过12名时,报名人为正式投标人。 
    四、关于投标报价 
    (一)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制度,工程量清单是工程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 
    (二)招标人至少应在开标前3天公开中介预算总价及其具体内容,并合理设置投标报价上限价,投标报价上限价应不高于中介预算,同时,招标人不得设置投标报价下限价。投标报价上限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措施项目费、规费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要单列并不得低于中介预算中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用总额的90%。 
    五、关于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内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招标人要求到市外聘请评标专家的,须向市招标办书面说明理由及提出有关保密措施。外地专家的确定及接送由市招标办监督。 
    (二)招标人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确需委派代表的,应经市政府批准,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2人。招标人委派的代表应当具有与招标工程同一类或相近专业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委派代表的资格证明文件需在开标前1天报市招标办备案。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独立评分的评审事项,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之后取算术平均值,评标委员会中某一成员的评分超过该算术平均值正负20%,该成员须向市招标办书面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的,视为评审意见失当,将该成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 
    (四)需要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确认的重大评审事项,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进行表决,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同意视为通过,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原则。会议纪要应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确认并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按程序产生的评标结论应当签名确认,持有异议的,应书面阐述其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六、关于使用示范文本 
    为防止部分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合理的评标标准等行为,招标人应使用市招标办推荐的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招标人如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在向市招标办备案时作出特别说明,市招标办应对上述条款进行重点监管。 
    七、关于公示制度
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对中标单位及中标价、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承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投诉的,公示结束后方可办理中标通知书确认手续。 
    八、关于工程保证担保制度 
    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支付担保制度。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前提交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提交由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履约担保;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应向中标人提供与履约担保数额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九、关于不适宜招标工程的发包 
    达到招标规模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工程,由项目审批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并抄送市监察局和市招标办备案: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建设工程,此类工程由市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或相应的军事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市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或相应的军事机关自身为工程建设单位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进行审查认定。 
    (二)抢险救灾建设工程,此类工程由市政府成立的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认定。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免招标的工程。 
    十、有关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评标的行政监督规定 
    市各有关部门应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市建设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市监察局负责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