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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境外市属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已废止)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06年01月11日

(已废止)

中府办〔2006〕2号,2006年1月11日颁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境外市属机构财务管理,合理、节约使用境外资源,保障境外市属公有资产安全完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市属机构,是指市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以公有资产在香港、澳门地区出资设立的各类非经营性机构及已停止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境外市属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定银行账户管理及财务收支管理具体细则等,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境外市属机构原则上保留一个收入账户和一个支出账户,因业务需要并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可保留多个收入账户。所有收入账户应由市财政部门参与联签。 
    第五条 境外市属机构应撤并现有银行账户,规范货币资金核算。新增银行账户须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对境外市属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除由市财政核拨的经费外,境外市属机构的各项收入,包括资产转让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都应如数划入收入账户。 
    境外市属机构因管理、营运发生的成本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核准后在取得的各项收入中拨付。 
    第七条 境外市属机构必须根据业务需要制定年度管理、营运的成本费用支出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财政部门按已批准的年度支出计划,按季度将经费划入境外市属机构的支出账户。 
    第八条 境外市属机构需要追加年度经费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增拨。特殊情况可通过预拨方式解决。 
    第九条 境外市属机构应当按季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十条 境外市属机构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格式将各单位的报表汇总后,连同各单位的独立报表编制成财务报告报市财政部门,报表具体格式由市财政部门提供。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