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府办〔2007〕34号
各村(居)委会,有关部门、单位:
《2008年板芙镇农村合作医疗章程》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2008年板芙镇农村合作医疗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中府〔2004〕108号)和《关于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的意见》(中府〔2005〕117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成立板芙镇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由镇主管领导担任组长,农业、财政、卫生、民政、社保、审计等部门派一名领导任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农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实行镇统筹举办农村合作医疗,以“保住院、保大病”为主。
第二章 报名登记
第四条 凡属本镇户籍村(居)民(已参加中山市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住院保险的村(居)民一律不参加本合作医疗),均可按自愿原则以户为单位全体成员报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第五条 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参加合作医疗的报名时间,凭户口簿到所在村(居)委会报名参加。在规定的报名日期截止后,原则上不再吸收人员参加当年度的合作医疗(新生婴儿、合法收养的孩子和当年迁入人员除外)。
第六条 已参加合作医疗的家庭,在当年保障有效期内若有新生婴儿、合法收养的孩子和当年迁入人员,在办好入户手续后一个月内办理参保入册手续。逾期不办理参保手续的,作自动放弃参加当年度合作医疗处理。保障有效期从办好参保入册手续后次日开始生效。
第七条 参加合作医疗者,不得中途退出。因死亡或户口关系迁出,当年已缴交的参保费不予退回。户口迁出的村民,其保障有效期至当年期满之日终止。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八条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资金由市、镇财政扶持资金和村集体补助以及农民个人缴费部分构成,每人每年筹集资金120元,其中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镇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5元,村和农民共同筹资65元,非农户口村(居)民参加合作医疗,集体补助和个人出资部分由其本人全额负担,即非农户口村(居)民个人出资65元。
第九条 农民个人缴费部分由村(居)委会在报名登记时一次性收缴,连同村集体的补助资金于每年1月15日前一次性划入镇农村合作医疗专户,镇财政补助资金每年5月底和10月底前分两次划入镇农村合作医疗专户。
新生婴儿、合法收养的孩子和当年迁入人员等中途参加的,村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部分按一年足额缴交,市、镇两级财政当年不再补贴。
第十条 五保户、低保户以及生活有困难的农户,个人缴费部分可由村集体资金或申请镇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解决。
第十一条 镇设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救助金主要由市、镇两级财政拨款构成,镇财政的拨款数额按市财政当年核定下拨的数额1∶2 比例配备。也可以接受社会捐赠,扩大救助金数额。
第四章 报销(补偿)制度
第十二条 在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年度内因病住院的村(居)民,其住院费可得到部分报销(补偿)。
第十三条 参保村(居)民病愈出院后两个月内,必须凭住院收费收据(发票)、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结算单、病历、户口簿或身份证等有关凭证,上报所在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合作医疗专干统一收集后,每周一次上报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报销。
第十四条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山市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结算单》中的“医保费用”进行报销(可报销项目及可报销药品范围按照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报销项目及报销药品范围执行)。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住院收费收据(发票)》中的药费、手术费、床位费、治疗费、检查费、检验费、护理费等七项的总费用进行报销(下称“七项总费用”)。
第十五条 报销比例及限额:
1、镇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次报销标准为:按“医保费用”总数报销65%;
2、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次报销标准为:按“医保费用”总数报销50%;
3、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能提供《中山市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结算单》的,按“住院收费收据(发票)”中的“七项总费用”报销35%;
4、符合计划生育的产妇,剖腹产的,按本条第1、2、3款规定报销;自然分娩的,每例可报销500元(需提供计生相关证明)。
5、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有正规营业执照的医院住院,经镇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审批同意报销的,可按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标准的70%给予报销。
6、每人每年可报销多次,但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不超过15000元。
第十六条 住院时间跨年度的,按出院时间的年度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参保人同时也参加了中山市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住院保险(仅指2008年中途参加部分)或其它医疗保险的,一般情况下,凭正式票据报销,如果正式票据已在其它险种报销的,可凭其它险种单位盖章的票据复印件按规定进行报销。除商业保险外,合作医疗报销金额不超过职工住院保险或其它医疗保险报销后的自付部分金额(合作医疗报销金额≤自付部分金额)。
第十八条 下列项目不予以报销:
1、参保人的门诊、急诊、留观费用、住院的自费部分;
2、参保人因各种美容、整形、矫形减肥等住院费用;
3、参保人属违法犯罪或个人过错承担的住院费,如自杀、吸毒、斗殴、酗酒、染性病、自伤自残(精神病除外)等。
4、参保人属于明确他人责任承担的住院费用,如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所发生的住院费用。
5、违反计划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关于婴儿部分的总费用。
7、参保人住院自请医生会诊费用。
8、参保人到各级疗养院疗养的费用。
9、在入狱服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对患重大疾病的贫困农户以及患大病后造成较大困难的农户,在合作医疗报销规定的费用后,可申请镇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给予适当救助。具体按镇制定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医疗管理
第二十条 参保人住院时必须到下列定点医疗机构:
1、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包括板芙医院、小榄人民医院、陈星海医院、东凤医院、三乡医院、火炬开发区医院、黄圃医院、古镇医院、坦洲医院、隆都医院、西区医院、南头广济医院、民众医院、大涌医院、南朗医院、三角医院、港口医院、石岐区华侨医院、苏华赞医院、东升医院、坦背医院、横栏医院、阜沙医院、南区医院、神湾医院、南华医院、奥理德眼科医院、源田手外科医院、顺德区桂洲医院、永宁卫生院。
2、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博爱医院、市埠湖医院、珠海中大五院、江门中心医院、江门五邑中医院。
3、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省中医院、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山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广州华侨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军区总医院、南方医院、珠江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广州市儿童医院、珠海168医院。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住院应首先到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确因需要的,可自行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到镇区级或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须在入院后48小时内向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书面或电话报告。
第二十二条 由镇区级或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市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需由住院本人或家属向医院提出申请,经医院审核同意后报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方可转院。特殊危急病例需转院的,可经医院医务科或院长批准,先行转院,一周内补办转院手续。
由下一级医院往上一级医院转院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按重新入院计算,同级医院转院的,按一次住院计算。
不经批准自行转院的,所有医疗费不给予报销。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资金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资金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为参加人集体所有,量入为出,以收定支。当年度资金结余的,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资金不足时,由镇财政解决。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把开展合作医疗工作实绩列入综合考核内容,与干部岗位责任制奖励方案挂钩,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或贪污、挪用合作医疗资金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报销医疗费的,由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追回所报销医疗费,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镇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板芙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板府办〔2006〕35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