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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板芙镇农村危(茅)房改造
(维修)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07年07月06日

板府〔2007〕26号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
    现将《板芙镇农村危(茅)房改造(维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六日

板芙镇农村危(茅)房改造(维修)
工 作 方 案

    为加快我镇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帮助困难家庭开展危房改造工作,切实解决群众的困难和问题,根据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成立板芙镇农村危(茅)房改造(维修)工作领导组: 
    组 长:吴炳坤(党委书记) 
    副组长:黄顺欢(镇长) 
    成 员:冯国飞、贺顺群、谭华锦、李永明、陈楚光、刘志文、张西源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社会事务办。 
    办公室主任:冯国飞(兼) 
    副主任:谭华锦(兼) 
    成 员:陈楚光、刘志文、陈权江、张西源、黄娣妹、李雪媚、赖辉普 
    同时成立危(茅)房改造(维修)现场勘察组,成员由驻村(居)党委领导,建设办、社会事务办各派一人以及村(居)干部、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各派二人组成。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范围: 
    (一)目前居住在茅房中的本镇户口家庭; 
    (二)人均居住面积在4m2以下的家庭; 
    (三)在驻村(居)党委的领导下,经现场勘察组评审并报领导组审核确认为危房的家庭。危房等级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Ⅰ类:墙体严重开裂或整体倾侧不能入住的房屋;Ⅱ类:墙体裂缝明显,虽没有即时危险,但也不适合居住,瓦面剥离严重漏水;Ⅲ类:外墙剥落、瓦面漏水急需维修。 
    第三条 住房重建范围:目前居住仍然是茅房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4m2以下的困难家庭、被确认为危房又需重建的家庭。 
    第四条 重建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1人家庭按35 m2/户面积建设;2人家庭按45 m2/户面积建设;3人家庭按55 m2/户面积建设;4人以上家庭按65 m2/户面积建设,超出上述面积所需费用自行负责。 
    第五条 补贴标准:凡需重建的家庭按建筑面积650元/ m2的标准计算费用总额,镇政府给予60%的补贴,不足部分自行解决,镇政府补贴部分在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支付。 
    第六条 设立最高补贴标准:政府最高补贴金额为每户贰万伍千元,低于标准的,按实际结算费用计算补贴金额。 
    第七条 住房维修的范围:根据各村(居)上报住房困难家庭和危房改造家庭的实际情况,现场勘察组现场堪察后报领导组审核,结果在各村(居)进行公示,按急缓程度,确定房屋维修的家庭,再根据专业人员确定房屋的维修项目和标准,计算出房屋维修的总费用,政府按总费用的60%进行补贴,不足部分自行解决,补贴金额不超过贰万元。在按规定方案完成维修并经镇工作组检验合格后发放补贴。 
    第八条 凡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的,不在补贴范围。 
    1、目前有违法犯罪被判刑期、劳教、违反计划生育等; 
    2、有二次新建房屋出租或闲置的; 
    3、经二次介绍就业但不就业的; 
    4、子女没有履行瞻养义务的; 
    5、参与或煽动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 
    第九条 确定重建或维修对象的方法: 
    对符合上述条件经镇现场勘察组确定重建或维修的家庭为60分。余下40分按下列条件进行计算积分,再根据积分的多少确定重建或维修的先后次序(重建和维修的房屋数量根据各村实际情况上报,党委集体研究决定),计算的积分在全村(居)公示,积分计算方法如下: 
    1、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的得4分; 
    2、家庭成员中有退伍军人或现役军人的得4分; 
    3、需要瞻养年满60岁及60岁以上老人的得4分; 
    4、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属社会保险规定范围的重大疾病)的得4分; 
    5、家庭成员中有老党员、老干部或属低保家庭、困难家庭的得4分; 
    6、家庭成员中有1/2以上劳动力就业的得2分,家庭成员中没有劳动力且有老人需要瞻养、小孩需要抚养的得3分; 
    7、居住房屋属危房等级Ⅰ类的得5分、属Ⅱ类的得4分、属Ⅲ类的得3分; 
    8、因家庭成员离异或死亡导致单亲家庭的得5分; 
    9、家庭成员中有在大学深造或在市级以上重点学校就读的得3分; 
    10、家庭成员中有承包农业种养面积的得2分。 
    第十条 工作要求: 
    (一)所有重建和维修的房屋必须符合镇村的总体规划要求,按质、按量进行施工。 
    (二)批准重建和维修的房屋要造册登记,确保批准与实际施工必须是同一单位。 
    (三)确定资格前,必须在各村(居)民小组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四)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工程竣工后,经领导组验收确定。 
    (五)纳入重建和维修的房屋必须在今年12月底前全面竣工。 
    第十一条 本《方案》由板芙镇农村危(茅)房改造(维修)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