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安监分局(所):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现场安全核查表〉的通知》(粤安监〔2008〕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所)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迅速将《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现场安全核查表》(以下简称《安全核查表》)印发给辖区内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并督促各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安全核查表》的内容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二、各分局(所)应在近期内按照《安全核查表》的核查内容和核查方式,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核查。现场核查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各分局(所)一定要责成企业限期整改,并对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基础管理、现场布局及安全设施等符合安全要求。
三、请各分局(所)于4月4日前将核查情况汇总报市局监管三科。在日常的安全检查中,各分局(所)应把《安全核查表》作为现场检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按照《安全核查表》的核查内容,逐项进行检查,落实整改。发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且在短期内不能完成整改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向市局监管三科报告。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