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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农村2001-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4年08月09日

  为推动我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以下简称“初保工作”),提高农村居民健康保障水平,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广东省农村2001-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
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是农村居民依法享有的,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总体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1991-2000年,根据《广东省农村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发展规划》要求,我市全面实现了阶段性规划目标,农村初保工作取得较好成绩。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特别是经历SARS疫情后,全市农村初保工作面临诸多新困难和问题。重视和解决好这些困难和问题,有利于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示范市进程。
我市2001-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总目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加强农村基础卫生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卫生服务,实现人人享有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初保服务。2001-2010年,各镇区要在巩固前十年普及阶段所取得成果的基础上,努力实现提高阶段所要求的目标。到2005年,全市50%以上镇区实现市初保意见目标;2010年,全市基本实现卫生事业现代化,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我市2001-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具体任务包括:
(一)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重点控制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职业病和其他重大疾病,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防止各种意外伤害。稳定计划免疫接种率,提高结核病控制策略的人口覆盖率。预防、管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做好老年保健。
(二)提高镇、村卫生机构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水平,开展社区卫生服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进一步加强对孕产妇和儿童的管理,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稳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改善儿童营养状况,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四)巩固农村改水、改厕成果,进一步提高农村自来水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创建卫生镇村,改善农村居民劳动和生活环境。
(五)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落实医疗废水、废物的无害化处置。
(六)进一步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积极推进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教育普及率和农村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农村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促进人群健康相关行为的形成。
(七)加大对公共卫生、药品和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力度,控制危害农村居民健康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努力抓好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劳动卫生。
(八)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发挥中医药的特点与优势,不断提高农村中医药服务水平。
(九)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完善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逐步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过渡。进一步完善特困人群的医疗救助制度。
我市2001-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分阶段逐步实施。2001-2004年,市政府制定《中山市农村2001-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意见》;各镇区分别制定贯彻落实《中山市农村2001-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意见》的工作计划。2004-2010年,各镇区按照工作计划开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完成预定任务。
二、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市、镇(区)将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的初保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初保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一)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初保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基础卫生设施建设,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二)财政部门要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调整卫生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认真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促进初保目标的实现。
(三)卫生部门要做好初保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工作,加强农村卫生网络建设,做好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工作,加大卫生监督监管力度,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要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中加强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大力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规范中医药服务。
(四)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人畜共患疾病的预防控制。
(五)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污染源的监测、监督和管理,严格监控污染源的排放,加强对饮用水源的监督管理,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努力提高农村环境质量。
(六)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做好农村改水、改厕的组织实施工作,推广改水、改厕新技术,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的综合监督指导。
(七)教育、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水利、文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广播电视、药监等部门也应根据各自职责,落实有关措施,积极支持农村初保工作。
三、落实措施,确保成效
(一)增加农村卫生投入。市、镇(区)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逐步增加农村卫生事业经费和初级卫生保健专项经费。
(二)完善初保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功能,按区域卫生发展规划要求,完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网络,发展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事业,发挥传统医药在卫生保健中的作用,满足农村居民的初保需求。
(三)积极开展健康教育。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初保重要性的认识,继续深化农村卫生机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转变服务观念,全面提高人员素质,以较低的费用为农村居民提供较优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四)强化督促检查指导。市卫生部门要建立监测和评估制度,将农村初保有关指标纳入常规统计和调查范围,及时、准确反映实施情况,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各镇区参照省有关指标体系制定本镇区的目标指标体系,实现程度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定。为确保农村初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市政府将派出督查组对各镇区实施农村初保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2004年底对各镇区及有关部门制定农村初保实施计划和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2005年底对各镇区及有关部门进行中期监测评估,了解农村初保工作开展情况。2008年对有关部门落实农村初保工作措施进行阶段性督查,推动农村初保工作进度。2010年对全市完成农村初保情况进行终期评估、总结。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