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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农村2001—2010年
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04年08月09日

中府办[2004]79号,2004年8月9日颁布

  为推动我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以下简称“初保工作”),提高农村居民健康保障水平,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广东省农村2001—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
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是农村居民依法享有的,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总体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1991—2000年,根据《广东省农村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发展规划》要求,我市全面实现了阶段性规划目标,农村初保工作取得较好成绩。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特别是经历SARS疫情后,全市农村初保工作面临诸多新困难和问题。重视和解决好这些困难和问题,有利于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示范市进程。
我市2001—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总目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加强农村基础卫生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卫生服务,实现人人享有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初保服务。2001—2010年,各镇区要在巩固前十年普及阶段所取得成果的基础上,努力实现提高阶段所要求的目标。到2005年,全市50%以上镇区实现市初保意见目标;2010年,全市基本实现卫生事业现代化,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我市2001—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具体任务包括:
(一)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重点控制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职业病和其他重大疾病,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防止各种意外伤害。稳定计划免疫接种率,提高结核病控制策略的人口覆盖率。预防、管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做好老年保健。
(二)提高镇、村卫生机构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水平,开展社区卫生服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进一步加强对孕产妇和儿童的管理,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稳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改善儿童营养状况,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四)巩固农村改水、改厕成果,进一步提高农村自来水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创建卫生镇村,改善农村居民劳动和生活环境。
(五)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落实医疗废水、废物的无害化处置。
(六)进一步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积极推进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教育普及率和农村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农村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促进人群健康相关行为的形成。
(七)加大对公共卫生、药品和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力度,控制危害农村居民健康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努力抓好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劳动卫生。
(八)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发挥中医药的特点与优势,不断提高农村中医药服务水平。
(九)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完善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逐步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过渡。进一步完善特困人群的医疗救助制度。
我市2001—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分阶段逐步实施。2001—2004年,市政府制定《中山市农村2001—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意见》;各镇区分别制定贯彻落实《中山市农村2001—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意见》的工作计划。2004—2010年,各镇区按照工作计划开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完成预定任务。
二、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市、镇(区)将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的初保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初保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一)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初保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基础卫生设施建设,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二)财政部门要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调整卫生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认真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促进初保目标的实现。
(三)卫生部门要做好初保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工作,加强农村卫生网络建设,做好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工作,加大卫生监督监管力度,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要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中加强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大力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规范中医药服务。
(四)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人畜共患疾病的预防控制。
(五)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污染源的监测、监督和管理,严格监控污染源的排放,加强对饮用水源的监督管理,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努力提高农村环境质量。
(六)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做好农村改水、改厕的组织实施工作,推广改水、改厕新技术,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的综合监督指导。
(七)教育、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水利、文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广播电视、药监等部门也应根据各自职责,落实有关措施,积极支持农村初保工作。
三、落实措施,确保成效
(一)增加农村卫生投入。市、镇(区)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逐步增加农村卫生事业经费和初级卫生保健专项经费。
(二)完善初保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功能,按区域卫生发展规划要求,完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网络,发展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事业,发挥传统医药在卫生保健中的作用,满足农村居民的初保需求。
(三)积极开展健康教育。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初保重要性的认识,继续深化农村卫生机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转变服务观念,全面提高人员素质,以较低的费用为农村居民提供较优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四)强化督促检查指导。市卫生部门要建立监测和评估制度,将农村初保有关指标纳入常规统计和调查范围,及时、准确反映实施情况,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各镇区参照省有关指标体系制定本镇区的目标指标体系(见附件1、2),实现程度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定。为确保农村初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市政府将派出督查组对各镇区实施农村初保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2004年底对各镇区及有关部门制定农村初保实施计划和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2005年底对各镇区及有关部门进行中期监测评估,了解农村初保工作开展情况。2008年对有关部门落实农村初保工作措施进行阶段性督查,推动农村初保工作进度。2010年对全市完成农村初保情况进行终期评估、总结。

附件:
1、中山市农村2001—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指标体系(以镇区为单位)
2、关于《中山市农村2001—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指标体系》的说明

  附件1:

中山市农村2001-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实施
指标体系(以镇区为单位)

指标体系
目标(%)
2005年
2010年
1、镇(区)政府支持
 
1.1把初级卫生保健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100
100
1.2政府对预防保健经费的投入(元/人均/年)
增长幅度不低于镇区财政预算内增长幅度
2、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与人员建设
 
2.1乡村医疗机构覆盖率
100
100
2.2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占在镇(区)、村两级提供服务的医生总数的比例
95
100
2.3镇区卫生院、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比例
95
100
3、基本医疗管理规范率
100
100
4、疾病预防保健服务
 
4.1 主要慢性病管理率
50
70
4.2 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人口覆盖率
90
95
4.3 计划免疫接种率
95
98
5、卫生监督
 
5.1食品卫生合格率
90
92
5.2公共场所卫生合格率
90
95
5.3 劳动卫生监督合格率
80
85
6、妇幼保健
 
6.1孕产妇系统管理率
95
98
6.2孕产妇住院分娩率
90
95
6.3 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
95
98
7、环境卫生
 
7.1农村自来水普及率
100
100
7.2卫生厕所普及率
93
98
8、健康教育
 
8.1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
80
85
8.2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
100
100
8.3人群健康相关行为形成率
75
80
9、医疗保障
 
 
9.1 多种形式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覆盖率
80
85
9.1.1合作医疗覆盖率
90
95
9.1.2社会医疗保险覆盖率
10
60
10、居民健康水平
 
 
10.1婴儿死亡率(‰)
15
10
10.2孕产妇死亡率(/10万)
25
20
10.3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18
15
10.4 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10万)
150
150
10.5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
1.6
1.0
10.6 地方病患病率(/10万)
达到国家消除或控制标准

  附件2:

关于《中山市农村2001—2010年初级卫生
保健实施指标体系》的说明

  一、本参考指标以镇区为单位;指标值是根据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统计年报、有关疾病和死亡监测以及有关流行病学调研等数据资料测算所得。
二、指标解释
(一)政府支持。
1、把初级卫生保健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指初保的实施已成为本届政府的工作目标,有主要领导分工负责,制定了初保实施计划;成立了领导协调组织,定期召开部门协调会,并对所辖村、社区定期检查考核。
2、政府对预防保健的投入:是体现当地政府对卫生工作支持程度的重要指标,各镇区要保证基本卫生服务的财政投入,保证资金到位。
(二)农村卫生机构与人员建设。
1、乡村医疗机构覆盖率:指居民步行或乘车30分钟能够到达医疗机构(包括政府、集体和个人在农村举办的各类医疗机构)的村所占的百分比。
2、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占在镇、村提供服务的医生总数的比例:分别指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占在镇、村提供服务的医生总数的百分比,其中,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和中医执业医师(含中西医结合)应占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总数的不少于25%。
3、镇(区)卫生院、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比例:分别指镇(区)卫生院、村卫生室提供的中医药服务占镇(区)卫生院、村卫生室提供医疗服务的百分比;要求镇(区)卫生院、村卫生室中医处方数占处方总数的30%以上。
(三)基本医疗管理规范率。
指镇村医生基本处方、基本用药目录使用率和镇、村两级常用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管理抽检合格率。
(四)疾病预防保健服务。
1、主要慢性病管理率:指对高血压、肿瘤、糖尿病、心脑血管病等本地区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进行管理的慢性病病人占已确诊慢性病人的百分比。
2、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人口覆盖率:指纳入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核心五要素管理的结核病病人占病人总数的百分比.
3、计划免疫接种率:指纳入计划免疫的单种疫苗符合规范的接种率。
(五)卫生监督。
1、食品卫生合格率:指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进行的经常性卫生监督中合格食品所占的百分比。
2、公共场所卫生合格率:指对所辖公共场所进行的经常性卫生监督中合格场所所占的百分比。
3、劳动卫生监督合格率:指对所辖劳动场所进行的经常性卫生监督中合格场所所占的百分比。
(六)妇幼保健。
1、孕产妇系统管理率:指孕产妇自孕期三个月始,接受定期产前检查,开展高危监护,实行住院分娩和产后访视的系统管理孕产妇数占同年孕产妇总数的百分比。
2、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指孕产妇接受住院分娩数占该地同期孕产妇总数的百分比。
3、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指对0-7岁儿童建立了系统的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健康检查,并按年龄特点实行系统管理的人数占儿童总数的百分比。
(七)环境卫生。
1、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指饮用自来水的农村居民数占当地农村总人口数的百分比。
2、卫生厕所普及率:指厕所有墙、有顶,厕坑及粪池无渗漏;厕内清洁,无蝇蛆;粪便定期清除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厕所占农村总户数的百分比。
(八)健康教育。
1、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指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30条(每年3条)基本卫生知识进行传播,正确知晓某知识的人数占被调查人数的百分比。
2、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指开设健康教育课的中、小学校占当地中、小学总数的百分比。
3、人群健康相关行为形成率:指已形成某健康相关行为的人数占被调查人数的百分比。
(九)医疗保健。
1、多种形式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覆盖率:指参加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等各种形式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农民占当地农民总数的百分比。
2、合作医疗覆盖率:指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占当地农村总人口的百分比。
3、社会医疗保险覆盖率:指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农村人口占当地农村总人口的百分比。
(十)居民健康水平。
1、婴儿死亡率:指一年内每千名活产婴儿的死亡数。“活产婴儿”指具有呼吸、心跳、脉搏、肌肉抽动四种生命现象之一者。
2、孕产妇死亡率:指一年内每10万名孕产妇在怀孕期或分娩后42天内的死亡数。不论怀孕的时间或部位、不论由于与怀孕有关或因怀孕而加重、或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均包括在内,但意外事故或意外原因不在此列。
3、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指0-5岁的儿童不论何种原因导致的死亡总数占同期0-5岁儿童总数的比例。
4、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指一年内每10万人口中,甲、乙类传染病的发病数。统计报告中法定传染病漏报率应控制在5%以下。
5、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指0-5岁儿童的身高、体重低于相应全国农村平均水平二个标准差以上的儿童占当地0-5岁儿童总数的比例。
6、地方病患病率:指在地方病流行区每10万人口中,某种地方病(碘缺乏病、地氟病、血吸虫病等)的患病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