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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的通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4年06月17日

为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提高我市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4〕107号)相关规定,决定自2014年7月1日零时起在我市全面销售国V车用汽油,2015年4月1日零时起全面销售国V车用柴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V车用汽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GB17930-2013),并销售92号、95号、98号的产品,且全年蒸汽压限值为45-60KPa;国V车用柴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2013)。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必须自2014年7月1日零时起,全部销售国V车用汽油,并在2014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国V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V)”字样。
三、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必须自2015年4月1日零时起,全部销售国V车用柴油,并在2015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国V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V)”字样。
四、国V车用汽油、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国V车用汽油、柴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国V车用汽油、柴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特此通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