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政府投资类)》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7日
中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政府投资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提高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要求,参照《政府投资(市政、房建)项目基建流程优化方案》以及周边试点城市的做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站在更高起点上谋划和推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制度改革。运用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的审批方式,建立联合审批体系。深度整合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提升审批质量。
(二)实施范围。本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主要涵盖全市使用市本级统筹财政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交通等工程,覆盖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投入服务的审批全过程。审批权限在国家、省层面的审批事项,从其规定。
(三)改革目标。坚持效率优先,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着力解决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耗时长、方案稳定难、与规划要求矛盾多、评估事项多、施工许可审批前置条件多等问题,基于“四减一完善”的原则,以基建流程为主线进行流程再造,形成一批“见实效、可推广、能复制”的改革成果,把政府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环节的审批时间压减至90个工作日以内。
二、改革措施
(一)优化审批流程,实现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相分离。
1.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相分离。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基建审批程序的前提下,按照“流程优化、高效服务”的原则,使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相对分离,后续审批部门提前介入开展技术审查,待前置审批手续办结后即予批复。
对于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方案已稳定,正办理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的项目,依据工程方案通过联合评审的相关文件,建设单位可先行推进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技术评审工作,在取得用地预审意见后,再正式办理相关批复。对于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通过评审,工程方案已稳定但未完成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先行开展初步设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先行开展初步设计审查评审工作,并出具审查评审意见,待立项完成后正式出具初步设计文件批复。(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2.明晰审批权责。对于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技术审查工作的主体责任,具体工作可以依托技术专家、技术评审机构,涉及质量、安全、造价的技术审查工作应做深做细。(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
3.优化审批阶段。对于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按工程类别将政府投资项目划分为房屋建筑类、线性工程类和小型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3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或用地审核意见、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规划、消防、人防、水土保持等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
4.完善审批机制。每个并联审批阶段实施“一家牵头、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机制,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审批阶段办事指南及申报表单,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要求完成审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牵头部门为市自然资源局,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由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5.再造审批流程。对于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以“行政审批为纲、技术审查为目”,通过合并办理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实行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将立项至竣工验收的25个主要审批审核事项精简整合为13个,并按审批主线和辅线同步推进。
审批主线由发函征求相关部门意见(3个工作日)、纳入预备库政府批示(3个工作日)、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7个工作日)、勘察、设计招标单项核准(2个工作日)、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审批(3个工作日)、电子报批(5个工作日)、初步设计(概算)(5个工作日)、智能化方案报批(10个工作日)、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10个工作日)、中介预算审核(25个工作日)、中标通知书发放(2个工作日)和施工许可(5个工作日)及联合验收(包括规划条件核实、消防验收等,10个工作日)等主要审批事项组成,共需耗时90个工作日。审批辅线由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事项组成。相关审批事项与审批主线事项并行推进或纳入相关阶段办理,不另行计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二)强化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技术先行,尽快稳定工程方案。
6.技术先行、做实前期工作。加强建设项目申报和计划编制的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应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前,应先行通过“多规合一”平台对意向选址开展规划符合性论证,对存在困难,预判后续仍无法解决的,需及时上报调整项目方向。对于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可依据上述规划、计划、纪要等文件先行开展设计招标工作,做到工程方案阶段深度,其中对于市委、市政府决定三年内实施的重点项目,可做到初步设计深度。为保证工程投资的准确性,探索提高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深度的可行模式。征地拆迁摸查工作同步开展。
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快建立“多规合一”工作机制和技术标准,统筹各类规划,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条件,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提供项目的规划条件,在满足数据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应一次性提供包括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内的规划控制要求,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同步向建设单位提供地下管线图和地形图,作为开展相关工作的参考。上述管线图和地形图与现状不一致且影响到工程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测量单位进行实地测量,出具实测地形图。(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7.联合评审、尽快稳定工程方案。对于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建设单位组织,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并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及合规性情况等进行联合评审,尽快稳定方案,重大项目报市政府审定。其中,房屋建筑类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设计方案联合评审。
依据经审定的设计方案及投资,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组织类似的技术评审工作,在市发展改革局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市自然资源局批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用地许可证。如交通基础设施、道路及市政设施方案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指导建设单位加快办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正手续。对于已核发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方案过程中,根据实际功能布局进行深化、优化,确需对规划条件中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进行调整的,在不增加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符合城市设计、交通场地设计、建筑间距退让、绿地率等技术条件的前提下,经市自然资源局论证审议后可按调整思路推进的,直接办理设计方案审查并同步推进控规修编。(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
8.明晰责权、确保工程方案与造价标准相匹配。交通和市政领域项目,由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可研及概算评审后,由市发展改革局按规定报请市政府,并办理可研批复和概算批复手续。(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9.工程建设和征地拆迁统一立项、分开报批。对于工期紧、征地拆迁复杂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基建计划预备库后,建设单位可向市发展改革局申请出具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函,凭该函开展项目征地拆迁及规划调整工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属地政府)
建筑信息化、专项设备(如舞台设备等)、布展等作为房屋建筑工程的必要组成部分的,与基本建设内容合并立项、统一审批、统一实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三)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
10.转变管理方式,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对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联合审图。将消防、人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同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规划、建筑、消防、人防、卫生、交通、市政等专业进行联合技术审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按照其法定职责,制订施工图技术审查专业管理标准,并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将确认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等上传全市统一的审批监管平台。相关部门按法定职责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11.调整审批时序,优化市政公用服务报装。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简化施工招标前置要件,优化设计招标方式,提高招标效率。
12.简化施工招标前置要件。施工招标前置要件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调整为用地预审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线性工程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调整为设计方案审查复函或工程方案通过联合评审的相关书面文件。在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基础上,以财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作为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设计施工一体化(EPC)项目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可以经批复的估算作为招标控制价开展招标。其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开标前须取得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五)分类管理,分段报建,简化施工许可程序。
13.实施分类管理、加快办理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实事求是解决遗留土地问题。本着“尊重历史、新旧区分开来”的原则,针对维修加固、修缮、道路改造等没有新增用地或在现状红线范围内改建的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后,不需办理用地手续。后续建设项目要严把土地关,杜绝新增违法用地。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不变更使用性质的改建项目,道路桥梁正常养护管理、标志标线隔离栏杆等交通管理设施的划定或更新等较为简单单一且不影响规划实施的项目,无需办理规划手续;机械车库等特种设备安装可按设备类(非建构筑物)办理相关登记备案、质量监督,检查等手续,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在不影响规划实施情况下,无需办理规划手续;涉及新增用地的建设项目中新增用地部分,在总体技术方案稳定、符合规划且建设资金落实后,可将新增用地部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项目单位提交办理农转用和征收手续材料准确齐全的情况下,依据土地管理部门的收件回执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与办理施工许可证同步进行,农转用和征收手续在竣工验收前批准即可。(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14.精简前置条件、实施告知承诺。尽量压减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工程质量安全的审批申报材料。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使用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稳定承诺说明(须加盖注册建筑师专用章)或施工图技术审查意见先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各项税费、保险、工资账户等资料可由建设单位(或中标单位)以其承诺函形式先行办理。(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
15.交通项目实施合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与施工许可。全面推进信息化管理,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整合纳入施工许可办理事项中,由建设单位一次申报,审批单位同步审核,实现并联审批。
16.允许建设工程分段报建施工。在市政路桥、轨道、交通和综合管廊等线性工程技术方案稳定、确保工程结构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成熟一段,报建一段”的原则,建设单位可分阶段或分标段办理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六)实行联合测绘、联合验收。
17.实行联合测绘。将竣工验收事项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验收测量、人防测量、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绘事项,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人防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制定联合测绘实施方案,梳理上述测量的技术标准和测绘成果要求,明确操作流程并组织实施,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国家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出具相应测量成果,成果共享,满足相关行政审批的要求。(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
18.实行联合验收。出台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实施方案,实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按行业分类,分别由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档案等部门和单位参与限时联合验收,整合验收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出具联合验收意见,实现“同时受理、并联核实、限时办结”的联合验收模式。(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档案局)
(七)建立联合审批平台,完善审批体系。
19.深化“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依托“多规合一”管理平台,统筹各类规划,统一协调各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设条件,落实建设条件要求,做到项目策划全类型覆盖,策划全过程督查考核。(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20.提升“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在国家和地方现有信息平台基础上,组建、提升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功能和应用,大力推进网上并联申报及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将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审批管理系统,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在线监控审批部门的审批行为,对审批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办及审批节点控制。强化市、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与“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各部门审批业务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扩大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覆盖面,落实经费保障,基本建成覆盖各部门和市、镇区各层级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逐步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目标迈进。制定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清单,将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纳入平台管理,实行对中介服务行为的全过程监管。建立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全面实行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委编委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21.强化“一个窗口”,提升综合服务。进一步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整合各部门和各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通过同一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
22.细化“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建立各审批阶段“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制定统一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
23.完善“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部门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依托市行政服务中心导办代办团队,开展投资项目导办代办服务。(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成立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城建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担任。市委改革办、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审计局、司法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完善定期通报、工作例会、监督考核等机制,协调推进改革工作,统筹组织实施,以企业和公众感受为标准,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考评制度,出台考评办法,明确考核部门、考核内容、考核时间等,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各镇区政府建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改革领导小组,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列入各区的重点工作。(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考评办、各镇区)
(二)制定配套文件,争取创新先试的政策保障。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分工,切实承担本区域、本部门的改革任务,及时出台或修订配套政策和制度文件,全面贯彻落实各项改革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同时梳理相关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程序研究和上报,申请简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分类办理立项、施工许可证等改革举措得到有效落实。(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司法局)
(三)鼓励创新,建立“容错”工作机制。对采取改革措施审批,推进前期工作和进入开工建设的项目,相关行业监管部门除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管外,对于按照本实施改革方案的相关要求规定办理的审批事项,不对审批要件不完整的情形进行处罚问责;除相关单位、个人以容缺受理名义谋求私利情况外,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审计部门根据“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和容错机制相关规定处理。(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
(四)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平台。从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以告知承诺事项为重点,建立完善记录、抽查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平台,建立健全覆盖建设单位、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类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诚信体系,进一步落实各单位的主体责任,经发现存在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等行为并经查实的,计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多形式及时宣传改革工作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公众咨询、广泛征集企业、公众意见和建议等,增进企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关切,提升企业获得感,为顺利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各镇区)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镇区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工作方案,行业主管部门可针对不同类型项目在本方案规定的框架范围内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国有企业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可以参照执行。涉及突破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的,在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或有权机关授权后实施。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政府投资类)任务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