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入库,确保应收尽收,现就免征涉企矿产资源补偿费省级收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中央、省属国有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原征收标准的85%收取,入库比例为58.82%上缴中央,11.77%留归地市,29.41%留归县区。 (二)征收其他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原征收标准的95%收取,入库比例为52.63%上缴中央,5.26%留归地市,42.11%留归县区。 (政策咨询: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科 电话:88329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