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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创新发展 发布日期:2014年08月28日

  根据《2016年广东省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粤科规财字〔2015〕1233号)有:
  (一)新增孵化面积建设补助:2012年至2015年期间获得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新增孵化面积补助的孵化器,专项再按不超过市级(含顺德区)补助额的50%给予后补助。采取后补助资助方式,每个项目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该项采取非竞争性合格审查给予资助。
  (二)孵化器倍增计划:项目实施周期2年。项目完成后,每万平方米孵化面积在孵企业数量达到30个以上,吸引大学本科以上就业人员150人以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1个以上,拥有相应的孵化服务能力,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每个项目资助200万元,申请不足200万的,按实际申请金额资助。珠三角地区各市项目按所属各区县(镇)进行平衡;粤东西北地区项目按各地市进行平衡。
  (三)众创空间建设:项目完成后,所建众创空间应达到以下要求,具备开放与低成本特点,具备多种便利化服务功能。体现协同与互助特点。体现多元素融合发展。为2000人次以上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等服务,孵化项目团队30个以上,20%以上项目团队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融资服务。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每个项目资助200万元,申请不足200万的,按实际申请金额资助。
  (四)国际合作基地建设:面向已建立长期稳定对外合作关系的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高校及高新技术企业,旨在推进由单一项目合作向“项目——人才——基地”合作模式的转变,进一步拓展国际科技合作渠道,有效整合国内国际创新资源,促进我省科研机构、高新区、企业与国(境)外相关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伙伴关系,积极融入国际创新网络。列为重点项目,每项资助150万元,不超过5项。
  (五)重点国别及区域合作项目:执行广东省与以色列、英国、澳大利亚、德国弗劳恩霍夫协会、白俄罗斯国家科学院等相关国外机构已签署的双边科技合作协议,列为面上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每项资助100万元;鼓励我省科研机构及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与我省具有较好合作基础的国家,以及澳门、台湾地区建立合作关系,列为面上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每项资助50万元;鼓励与我省具有较好合作基础的国家,以及澳门、台湾地区(粤港联合资助项目请参阅2016广东省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指南),引导我省科研机构、大学、企业开展国际技术转移或联合研发,建立合作关系,列为面上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每项资助50万元。
  (六)产学研协同创新成果转化项目:广东省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与广东省内外高校或科研院所等联合申报,经专家评审择优立项支持,采取事前资助方式;其中大科学装置成果转化项目资助额度为200万元,其他每项资助100万元。
  (七)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主要有:
  1.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补助。对于创办不超过5年(以注册时间为准)初始投入超过3000万元的新型研发机构及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单位,择优给予一次性的建设经费支持,支持额度为每家机构500万元;对于创办不超过5年(以注册时间为准)初始投入低于3000万元的新型研发机构及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单位,择优给予一次性的建设经费支持,支持额度为每家机构200万元。优先支持省市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每家机构只能获得一次初创期建设补助。
  2.新型研发机构新购科研仪器设备补贴。上一年度新型研发机构新购置的单价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软件,原值合计超出500万元的部分,给予20%的补贴。单个机构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3.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经费支出补助。对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研发经费扣除各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后的部分,择优按20%给予补助,单个机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已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机构不再重复补助。
  4.新型研发机构创办企业补助。对新型研发机构或依托其绝对控股的投资平台利用自身科研成果创办并参股达10%以上且注册地在广东省内的企业,培育孵化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过专家评审择优给予新型研发机构一定的补助。原则上培育孵化成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单个机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多家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创办的企业,仅能作为一家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资质。
  5.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能力建设。采取自由申报形式,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为150万元。
  (八)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已被省科技厅认定的工程中心,且未曾获得工程中心建设的省级财政经费资助,2015年获得科技部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也可以申报。经专家评审后,以奖励性后补助方式,择优资助经费每项100万元。获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可不参加评审直接给予资助。
  (九)院士工作站建设: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与1名以上的院士(含1名)及其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有良好的科研基础、明确的建设目标、任务以及实施期内开展的研究课题。经专家评审择优,以事前资助方式给予每个院士工作站100万元经费支持。
  (十)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设站单位主要为企业,需具备一定的特派员工作基础,已有3名以上的不同学科背景的企业科技特派员(2015年6月底前完成备案),能根据科研工作需要为特派员提供专门的办公场地、必要的科研条件,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服务配套措施,保证特派员基本的生活条件及薪酬待遇。经专家评审择优,以事前资助方式给予每家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50万元经费支持。
具体扶持条件和资助标准以当年省科技厅公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政策咨询: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科 电话:88329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