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翠亨新区加快创新药物培育与集聚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技金融局反映。
中山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5月16日
中山翠亨新区加快创新药物培育与集聚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促进生物医药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科社字〔2020〕86号)、《中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府〔2021〕5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培育和集聚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高层次创新药物领军团队,推动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条扶持目标计划从2023年起,每年在产业扶持资金中安排5000万元,扶持10-20个初创类创新药物研发项目团队。通过财政资金的政策引领,撬动社会资本形成合力,对落户在新区的创新药物项目给予引导扶持,着力解决团队在创业初期融资难的问题。
第三 条扶持领域重点支持预防用生物制品1、2类,治疗用生物制品1、2类,化学药1类,中药及天然药物1类(不同剂型、不同规格合并计算)项目,以“FIRST-IN-CLASS”和“BEST-IN-CLASS”为主,同时兼顾“ME-BETTER”。
第二章 资助条件及类别
第四条 申报基本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初创型生物医药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4年,或迁入新区的企业,迁入时间不超过4年。企业开发的药物管线处于临床前阶段。在新区具有经营场地和人员,且正常运营。
(二)申报企业项目团队由带头人和核心成员组成。团队带头人应为企业的主要创办人,是国内外相关领域内技术、产业或投融资专家,有5年及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等岗位工作经历。
(三)注册资金要求。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申报时,核心团队持股比例不少于51%,对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企业实缴资金需达到所申请扶持资金的10%。
(四)企业拥有产权清晰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已签署相关的知识产权转让协议。
(五)获得本办法资助的项目应承诺公司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公司的新药注册地在新区,从接受资助之日起10年内不搬离,并承诺本公司在将来条件具备时作为资本市场的上市主体。
第五条 资助类别包括四类,分别是:创业启动资助、股权融资奖励、项目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补贴。
第六条 创业启动资助
(一)申报条件
1.满足本办法第四条“申报基本条件”的各款要求。
2.自接受资助之日起3年内,项目团队至少2名核心成员须在新区全职工作。
3.对符合上述条件但尚未在新区注册企业的团队,可先参加本项资助申报,后补充注册。申报团队需在管委会同意扶持后6个月内完成企业注册,并达到资助的全部条件。超过6个月未完成企业登记注册或未完全达到条件的,不再予以资助。
(二)资助标准
对创新药物项目进行专业评价,根据评价得分,按以下标准予以资助:
1.在90分(不含)以上的,资助金额为500万元。
2.在85分(不含)-90分(含)的,资助金额为450万元。
3.在80分(不含)-85分(含)的,资助金额为400万元。
4.在75分(不含)-80分(含)的,资助金额为350万元。
5.在70分(含)-75分(含)的,资助金额为300万元。
6.70分以下不予资助。
第七条 股权融资奖励
(一)申报条件
1.满足本办法第四条“申报基本条件”的各款要求。
2.申报企业开发的药物管线处于临床前阶段,获得风险投资机构500万元及以上投资,且承诺风险投资机构2年内不减持。风险投资机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另需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近2年曾进入下列股权投资年度排行榜单之一:
①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早期投资机构30强”、“中国早期投资家10强”、“中国医疗健康领域投资机构30强”。
②投中网发布的“中国最佳早期创业投资机构TOP50”、“中国最佳早期投资人TOP50”、“最佳生物医药领域投资机构TOP30”、“中国最佳医疗健康产业投资人TOP20”。
③母基金研究中心发布的“最佳早期基金TOP30”、“最受母基金欢迎的早期基金创始合伙人TOP20”。
④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早期投资机构TOP30”、“中国早期投资家TOP30”、“中国最佳医疗健康领域投资机构TOP30”。
(2)风险投资机构管理人及投资基金在新区登记注册。
(二)资助标准
根据已到位投资额(不计中山市、区财政股权投资基金出资及约定返投部分)给予50%的奖励,每个申报企业最高50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本款奖励后再次获得融资的,不再给予重复奖励;如果申报团队有新的临床前研发药物且已成立新公司,新公司符合条件可申请本项奖励。
第八条 项目贷款贴息
(一)申报条件
满足本办法第四条“申报基本条件”的各款要求。
(二)资助标准
对有临床前药物在研的初创类生物医药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支持。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贴息总额最高100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 融资租赁补贴
(一)申报条件
满足本办法第四条“申报基本条件”的各款要求。
(二)资助标准
对有临床前药物在研的初创类生物医药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设备用于项目研发、生产,根据融资租赁合同中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融资租赁补贴总额最高100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条 其他相关措施
(一)股权投资优先支持。对获得上述创业启动资助或股权融资奖励的企业,优先推荐给本区政府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予以股权投资。
(二)创业启动资助和股权融资奖励不叠加,该两项资助可分别与项目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补贴叠加。企业可根据申报时项目实际情况,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在确定扶持类别后申报。获得扶持后不再另外受理差额申请。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可获得的资助不超过700万元。
(三)对获得广东省或中山市科技部门立项的省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需要新区配套资助的,与本办法中的创业启动资助或股权融资奖励,同一类扶持(如获市创新创业团队产业化类资助与区创业启动资助,获市创新创业团队投融资类资助与区股权融资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
(四)鼓励申报企业优先入驻中山生命科学园、西湾医药与健康产业园(含华南现代中医药城)、中科中山药物创新研究院孵化器。根据资金情况,在同等条件下对入驻上述三个园区的企业优先支持。
(五)对翠亨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或特别优秀的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报区管委会研究后予以资助。
(六)临床阶段的新药项目,可申报《中山翠亨新区支持健康医药产业发展办法(暂行)》(中翠管〔2022〕32号)相关扶持。
第三章 资金拨付及使用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一)创业启动资助资金分2期拨付资金。申报企业签订资助合同后,首期经费拨付项目资助资金的70%;项目综合评价通过后,拨付剩余30%的资助资金。
(二)股权融资奖励、项目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补贴一次性拨付,无需签订合同及考核验收。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
(一)创业启动资助资金用于与获资助项目相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采取专户专账管理。由区科技金融局组织选定监管银行,项目承担企业在资金监管银行设立专项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根据合同书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拨付资金,审核资金使用情况。
(二)股权融资奖励、项目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补贴可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企业自有账户。资金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项目承担企业需设立专账进行管理与核算。
第四章 申报流程及材料
第十三条申报流程
(一)发布通知。
区科技金融局根据工作安排,在新区官方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申报项目原则上采取集中申报集中受理集中评估审批的组织方式,对填补本区产业链空白的重大项目,可采取即报即评的方式单独组织评估和审批。
(二)项目申报。
申报企业根据申报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组织项目评估和审核。
(1)对创业启动资助,区科技金融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开展项目评估,根据申报企业团队人员、技术先进性、资金筹措、市场前景等方面情况,通过书面材料审查、实地考察、现场答辩等形式,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2)对股权融资奖励、项目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补贴,由区科技金融局组织审核。
(四)项目立项和公示。
区科技金融局根据专业机构的评估意见或审核结果形成拟资助意见后呈区管委会审议。经区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在新区官方网站公示7天。
(五)签订项目资助合同。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区科技金融局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项目资助合同。资助合同的主要条款要求和监管考核指标与项目申报书相应内容保持一致,并同时作为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六)资金拨付。
区科技金融局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于尚未完成公司注册的项目,申报项目需在管委会批准资助后6个月内完成公司注册、满足所有申报条件并申请资金。区科技金融局对项目情况进行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企业须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中山翠亨新区加快创新药物培育与集聚项目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三)资金使用计划;
(四)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五)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机构的排名证明材料;
(六)与投资机构签订的投资合同或协议、银行贷款合同及支付利息、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费用支出凭证等材料;
(七)投资机构的资金进账凭证复印件;
(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九)承诺书;
(十)资金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章 监督及管理
第十五条 创业启动资助资金管理
(一)创业启动资助资金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分2期拨付资金,分别为立项并签订合同后和通过综合评价后。
考虑到创新药物开发的特殊性,对项目实施弹性管理。在3年期内,项目需按资金到账时间提交年度进展情况报告。在三年监管期到期后,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如果项目提前完成目标任务,可以提前申请开展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由区科技金融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以项目资助合同书、项目申报书、监管银行提供的资金使用报告等为依据,对项目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两种:继续支持和不予继续支持。对发展良好的继续支持,综合评价不良的不予继续支持。综合评价继续支持的项目,拨付剩余扶持资金。综合评价不予继续支持的项目,不再拨付剩余扶持资金,未使用完毕的扶持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收回。
(二)申报企业采取隐瞒事实、虚构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扶持资金,或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挪用扶持资金,或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的,将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报相关部门追究项目承担企业责任。涉及监管银行失职的,追究监管银行相关责任。对于“真投入、真创新”,且未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项目,在一定程度内包容创业失败,收回未使用完的结余资金,酌情收回或免于收回其他已拨付资金,具体情况报区管委会决定。
(三)项目资助监管期内,项目承担企业确有正当理由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等进行调整的,必须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鼓励获得创业启动资助的项目承担企业购买科技保险,资金可从所获得的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对获得股权融资奖励、项目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补贴资金的企业,区科技金融局有权委托专业机构对企业所获得的扶持资金进行检查或审计,如发现包括申报企业在内的相关方有采取隐瞒事实、虚构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扶持资金,或风险投资机构两年内存在减持行为,将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报相关部门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生物医药项目具有风险大,和创业团队失败率高的特征,对区管委会、区科技金融局相关公职人员建立风险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相关人员必须本着“尽职免责、严密审慎”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内控制度,加强自律管理、日常监督和风险防控。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加快创新药物项目集聚发展行动计划》(中翠管〔2020〕46号)废止,按原办法获得扶持并签订协议的创新团队,后续扶持按照原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