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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翠亨新区深化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7-26 分享:

        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拓展港澳青年到翠亨新区就业创业空间,优化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广东省人社厅《关于推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山市人社局《中山市推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翠亨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澳青年是指45周岁(含)以下,具有中国国籍的港澳居民。45周岁(含)以下港澳高校在校生及毕业生视同港澳青年。

        本办法所称初创企业是指新注册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并由港澳青年持股(持股比例10%及以上)或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为实际控制人。

        本办法所称基地是指经中山市人社局认定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

        本办法适用对象应当支持祖国和平统一,拥护“一国两制”方针,无违法犯罪记录以及未被认定为失信惩戒对象。

        第二条 支持企业招募实习生。入驻基地的初创企业组织港澳户籍在读大学生、港澳高校在校生参加就业实习,实习期不少于3个月,每成功招用1人,给予企业3000元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补贴3万元。

        第三条 聘用奖励。鼓励基地内的初创企业聘用港澳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申请每人5000元的聘用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补贴2.5万元。

        第四条 创业资助。基地内港澳青年创办的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每个企业补贴1万元。

        第五条 场地免租。入驻基地的创业项目,根据入驻评审、中期考核等结果,可享受最高3年的场地租金减免。

        第六条 菁英项目奖励。对在国家级和省部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前3名的港澳青年创业团队入驻基地、在翠亨新区申报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的港澳青年携创业项目入驻基地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提供创业基金。自主创业且自筹资金不足的港澳青年,可申报中山市人才双创发展母基金、中山创投基金集群、西湾投控基金集群、翠亨新区产业及人才招商基金、园区自有基金(翠亨创投基金集群、中科创药基金一、二期)等,通过市场化股权投资的方式获得支持。

        第八条 见习留用补贴。对世界知名高校(《关于公布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中的高校,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或泰晤士报《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在申报时排名前100的高校)的全日制应届毕业港澳青年进入基地见习、见习期满后企业正式聘请留用的,给予见习岗位补贴,本科生每月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5000元,博士研究生每月8000元,补贴时间不超过3个月。

        第九条 就业补贴。港澳青年到基地初创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且申请奖励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翠亨新区的,给予就业补贴,技工类5000元、副高级工程师4.8万元、正高级工程师7.2万元,毕业2年内的副学士5000元、本科生1.8万元、硕士研究生3.6万元、博士研究生7.2万元。

        第十条 安居保障。到翠亨新区(南朗街道)创业就业的港澳青年,申请租住新区人才房的,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最高1500元/月的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在翠亨新区(南朗街道)范围内,租住非人才房的,按实际租金的30%给予最高900元/月的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入驻基地且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可优先申请人才房。

        第十一条 基地服务。基地为港澳青年提供企业落地、创业指导、投融资对接、证照办理、人才招聘、政策解读、法律援助、子女入学、商务交流等“一对一”全链条需求对接服务。

        第十二条 活动举办补贴。鼓励面向港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队、行业协会、青年组织等开展促进港澳青年在基地创新创业的良性互动交流活动。对组织活动的企业、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服务机构等,经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后举办的,给予每次2000元的活动补贴,每家机构每年最多申请一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符合本实施办法的扶持对象同时符合翠亨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同级财政、同类事项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由中山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于《中山翠亨新区深化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