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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粤中横栏罚字〔2025〕第5-002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5-02-14 分享:

当事人:

姓名:颜荣华

居民身份证:4305241990********

住址:***

本机关(单位)20241022日对你单位颜荣华(居民身份证:430524199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类违法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单位)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20241014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现场表明身份,对位于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庆龙大道30号之五首层的厂房开展执法检查,并在该厂房使用人颜荣华的陪同下进行检查。该厂房为首层消防间距内,未办理营业执照,用于储存化学品及各类空桶。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房进门右侧存放有26个约180公斤装的铁桶,经现场核查有7个桶内存放了化学品,分别是180kg/桶的二甲苯2桶、185kg/桶的乙二醇单丁醚(防白水)1桶、180kg/桶的醋酸/乙酸仲丁酯1桶、190kg/桶的环己酮1桶、180kg/桶的乙酸粗甲酯(乙酸甲酯)1桶、180kg/桶的松节水1桶。执法人员要求厂房使用人颜荣华提供身份证、使用的化学品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购买单据、仓库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资质及消防验收备案等资料。该使用人颜荣华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部分化学品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二甲苯、乙二醇单丁醚、乙酸仲丁酯、环己酮、乙酸甲酯),未能提供松节水的化学品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购买单据、仓库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资质及消防验收备案等资料。 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以上情况证明颜荣华涉嫌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

后经调查,你单位所使用的仓库不具备危险化学品仓储资质,储存二甲苯360kg乙二醇单丁醚(防白水)185kg醋酸/乙酸仲丁酯180kg; 环己酮190kg;乙酸粗甲酯(乙酸甲酯)180kg松节水180kg;合计1275kg。你单位向我单位提供了存放的二甲苯、乙二醇单丁醚、乙酸仲丁酯、环己酮、乙酸甲酯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证实二甲苯属第三类,易燃液体,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该物品品名: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358,属危险化学品;证实乙二醇单丁醚(防白水)属第三类,易燃液体,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该物品品名:2-丁氧基乙醇,别名:乙二醇丁醚,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249,属危险化学品;证实乙酸仲丁酯属第三类,易燃液体,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该物品品名:乙酸仲丁酯,别名:醋酸仲丁酯,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2660,属危险化学品;证实环己酮属第三类,易燃液体,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该物品品名:环己酮,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952,属危险化学品;证实乙酸甲酯属第三类,易燃液体,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该物品品名:乙酸甲酯,别名:醋酸甲酯,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2638,属危险化学品;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松节油品名:松节油,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2098,属危险化学品)。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 份;现场检查照片14张;单位负责人颜荣华询问笔录1 份;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执》1 份;颜荣华身份证复制件1份;单位提供的其存放的二甲苯、乙二醇单丁醚、乙酸仲丁酯、环己酮、乙酸甲酯《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1份;执法人员下达的《整改复查意见书》及《送达回执》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2025111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中山市应急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年版)(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标准(序号1101.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危险化学品数量在2吨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各网点(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5〕第5-0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单位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5210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联系人:先生、梁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660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