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
粤中沙溪执不罚告〔2025〕133号
名称:海南省际运输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30696995423
负责人:梁美英
地址: 海南省儋州市五指山市那大镇中心大道XI2-6号海汽儋州分公司二楼
本机关依法对海南省际运输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客车(车牌:琼F10988)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立案调查。经调查,2025年3月7日海南省际运输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客车(车牌:琼F10988)在广东省中山市汽车总站与沙溪国际轻纺城之间路边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经查,你单位客车(车牌:琼F10988)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修订版)》序号11,你单位符合免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本机关拟对海南省际运输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已邮寄送达方式邮寄至当事人指定的签收地址,但因签收人非当事人签收,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刘春蕾(执法证号:19121397397)、熊斌(执法证号:19121397405)
联系电话:0760-87188780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