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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MB2C9091X4/2024-01198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7-11
名称: 汽车三包系列知识(二)汽车召回与汽车三包的区别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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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系列知识(二)汽车召回与汽车三包的区别

发布日期:2024-07-11  浏览次数:-

  一、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的性质和立法目的不同 

  汽车召回解决的是普遍性、安全性的产品质量问题,主要目的是防止缺陷产品对消费者和公众产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汽车三包要解决的是个案性的产品质量问题,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利益。

  二、责任性质和责任主体不同 

  汽车召回属于行政责任范畴,责任主体是生产者。汽车三包属于民事责任范畴,责任主体是销售者,销售者在承担三包责任后有权按照合约约定向生产者追偿。

  三、调整的汽车产品范围不同 

  汽车召回的产品范围是汽车与汽车挂车,无论车辆是家用还是公用,无论是消费品还是生产资料,都被纳入召回监管范围内。而汽车三包的产品范围仅限于家用汽车产品,即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其范围比汽车召回的监管范围要窄很多。

  四、涉及的产品质量问题处理期限不同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对汽车召回没有期限限制,在汽车产品整个寿命周期内出现的缺陷,生产者都应当进行召回。汽车三包有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三包期,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包修期。

  五、解决问题的方式和程序不同 

  对于汽车召回,生产者必须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向主管部门备案召回计划,然后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包括通知每一位缺陷汽车的车主,向社会公布召回信息,向主管部门提交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等。对于汽车三包,销售者主要是根据质量问题的情况,按照《汽车三包规定》的要求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如果与消费者之间有异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可通过第三方争议处理、申诉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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