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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MB2C9091X4/2024-01478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8-20
名称: 没收、罚款!南朗街道公布4宗违法销售电动自行车及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典型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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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罚款!南朗街道公布4宗违法销售电动自行车及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8-20  浏览次数:-

  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南朗分局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全面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公布4宗违法销售电动自行车及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典型案例,希望各电动自行车经营主体引以为戒,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

  案例一:2024年4月3日,市市场监管局南朗分局依法对中山市南朗街道南朗村附近某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涉嫌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经核查,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车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南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4月7日,市市场监管局南朗分局依法对南朗市场周边某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涉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经核查,当事人销售的3台电动自行车与随车附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标示的图片不一致,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要求。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南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其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3台、罚款12234.9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4年4月7日,市市场监管局南朗分局依法对中山市南朗街道泮沙村附近某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涉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经核查,当事人销售的2台电动自行车与随车附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标示的图片不一致,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要求。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南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其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台、罚款4796.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4年5月11日,市市场监管局南朗分局依法对中山市南朗街道岭南小区附近某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涉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经核查,当事人销售的1台电动自行车与随车附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标示的图片不一致,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要求。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南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其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台、罚款17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