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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MB2C9091X4/2025-00435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4-07
名称: 守护节日食品安全!民众街道开展烧腊作坊全覆盖检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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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节日食品安全!民众街道开展烧腊作坊全覆盖检查

发布日期:2025-04-07  浏览次数:-

  清明节前夕,为确保节日期间食品安全,连日来,市市场监管局民众分局联合民众街道食品药品监督所对辖区食品生产小作坊(烧腊类)开展全覆盖专项检查行动。此次检查聚焦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严格排查各类食品安全隐患,为节日食品安全筑牢防线。

  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部分食品生产小作坊存在一些共性问题,主要包括:生产车间堆放杂物、生产车间旁养禽畜、生产车间与生活区未严格分离、生活用品与生产用品混放、功能间设置不合理或缺失、原辅料贮存条件不符合要求、“三防”设施未安装挡鼠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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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车间堆放杂物、生活用品与生产用品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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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贮存条件不符合要求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一一予以纠正,要求相关经营主体限期整改,并联系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现场制作的烧鹅进行监督抽检,还对相关经营主体进行了食品安全教育。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民众分局将继续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日常监管,加大检查力度,确保食品安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以及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做好下列几点:

  1.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整洁。不得将生活用品堆放在生产车间,生产车间不得堆放杂物,废弃物应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堆放,特别是不得堆放在生产加工区域。

  2.合理设置功能间。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应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如粗加工间、洗涤间、风干间等,各功能间不得混用或缺失,以避免食品在加工过程中受到交叉污染。

  3.严格分离生产区与生活区。生产车间与生活区应严格分离,不得混在一起,防止生活区的污染物对食品生产造成影响。

  4.原辅料贮存条件符合要求。食品原料和辅料的贮存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其在适宜的条件下保存,防止因贮存不当导致原料变质,影响食品安全。

  5.安装必要的设施设备。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应安装必要的设施设备,如消防设施、“三防”设施(防鼠、防蝇、防虫害)、灭蚊灯等,以保障生产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食品时不得使用下列原料:

  1.超过保质期食品、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这些原料可能已经变质或受到污染,使用后可能导致食品安全问题。

  2.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制品。废弃食用油脂可能存在有害物质,不适合用于食品加工。

  3.非食品原料、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食品添加剂。非食品原料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也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

  4.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这些肉类可能存在病原体或其他有害物质,食用后可能引发疾病。

  5.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未经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可能携带病原体或其他有害物质。

  6.非食品级原辅料、助剂以及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这些物质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直接危害。

  7.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任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或添加剂都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