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管理的通知

录入时间:2019年09月17日 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镇、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以下简称物料提升机)的产权备案、产权注销、安装拆卸及日常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杜绝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物料提升机进入施工工地,严防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住建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建安字[2007]8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备案登记管理
  凡在我市在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物料提升机,设备产权单位应在省网(广东省建设信息网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系统http://113.108.219.46/cranesystem)申请办理产权备案登记,并向行政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提交产权备案相关资料。经查资料后,受理部门对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发出《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具体有如下工作要求:
  (一)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产权单位须按照我市诚信管理要求,及时办理诚信信息登记(网址http://113.106.13.230:8082/Index.aspx),纳入诚信管理。如未在省网(广东省建设信息网起重机械管理系统http://113.108.219.46/cranesystem)、市网(中山市建筑起重设备管理系统http://120.24.240.12:8001/Current/BoxLogin)注册激活账号的,应在办理产权备案前先办理企业账号注册激活;账号激活后,在省网、市网填报设备产权信息。
  (二)产权单位将物料提升机的产权备案号用不同于机身颜色的油漆喷涂在设备的显著部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备案:1、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二、安装(拆卸)告知管理
  新安装或移装、拆卸的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有关单位应按照《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建通〔2015〕232号)的要求办理告知手续。
  三、使用登记管理
  (一)加强检测管理。物料提升机安装自检合格后,必须经我市已办理诚信登记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按照《建筑施工升降机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对物料提升机进行检测,经检验判定合格的,对一般项目存在不合格项,使用单位应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将整改材料报检测单位;经检验判定不合格的,检测单位应出具《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不合格通知书》,并经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业章或公章,报工程项目属地住建部门。物料提升机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验:1、正常工作状态下的物料提升机作业周期超过1年;2、物料提升机闲置时间超过6个月;3、经过大修、技术改进及新安装的物料提升机交付使用前;4、经过暴风、地震及机械事故,物料提升机结构的刚度、稳定性及安全装置的功能受到损害的。
  (二)按时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在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行政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使用登记牌办理后,使用单位须将登记牌张贴在该设备的显著位置。使用登记有效期到期前办理使用登记延期手续。
  四、产权注销管理
  物料提升机(SS型)使用年限为五年,达到使用年限的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物料提升机发生产权转让时,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办理报废或转让时,产权单位在网上录入相关信息,向行政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申请注销,交回产权备案证。
  五、加强技术档案管理及维护保养
  (一)技术档案管理要求。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产权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二)维护保养工作要求。产权单位应按照生产制造厂家的产品说明书和相关规定对起重机进行小修、中修、大修。对更换零部件应有出厂合格证、铭牌。对于铭牌不清楚或污涂、损坏又无产品合格证的,一律不得使用。物料提升机在使用过程中的维护保养工作按照《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和维护保养工作的通知》(中建通〔2017〕17号)执行。
  六、实施时间及工作要求
  2019年11月1日起,我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新安装的物料提升机,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实施管理。产权备案登记、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产权注销的业务具体办事指南详见广东政务服务网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服务窗口(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007332710)。目前在用的物料提升机由各方责任主体加强管理工作,落实使用、维保、拆除等安全管理要求。市建设工程安全事务中心、各镇区住建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的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视其违规情况予以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