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工作部署,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印发的《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对招投标领域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组织了专项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保留的法规规章政策文件
决定对《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中府〔2009〕138号)等7份规范性文件,《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中山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建通〔2013〕137号)等22份政策性文件(见附件1)予以保留。
二、废止的法规规章政策文件
决定对《印发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府办〔2011〕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核准程序的通知》(中府办〔2012〕54号)等6份文件(见附件2)予以废止,不再作为招投标工作的依据。
附件:1.保留的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目录
2.废止的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目录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