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中山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广东省住建厅备案并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予以公布的香港企业和香港人士,在完善我市相关管理措施后,可按其备案的业务范围在我市开展开业执业。
(一)从事建筑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香港企业(内地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需按《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详见附件2)的规定办理电子诚信档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相关建设活动。
(二)加入我市企业的具有等同内地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需由该企业在省“三库一平台”按《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详见附件3)的规定办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二、涉及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接受《办法》范围内的、经备案的香港企业、香港专业人士参与项目投标,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三、经备案的香港企业和香港专业人士开业执业的业务范围,应遵循业务内容相近原则,按《办法》对照内地企业和内地注册执业人员的业务范围确定。
四、经备案的香港企业和香港专业人士开业执业,应当符合内地技术标准和规范,遵守内地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并主动接受我市建设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日
附件:
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