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批准,现将《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中府规字〔2019〕13号,即中府〔2019〕71号文)政策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如有相关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根据《关于明确〈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相关内容执行时限的通知》(中山自然资利用〔2022〕132号)有关规定,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在2012年6月30日(含)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超过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以上尚未动工开发(已有建筑物但未达解闲标准的视为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未按闲置土地相关文件处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在2022年12月31日前配合我镇闲置土地处置机构完成对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听证或放弃听证等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闲置费。
为避免错过政策的窗口期而导致土地被无偿收回或其他损失,请相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尽快到我镇闲置土地处置机构办理闲置处置相关工作。
特此通告。
办公地点:阜沙镇行政服务中心三楼305室,联系人:吴先生、乔先生,联系电话:23402382。
阜沙镇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