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住宅用地出让最高年限明确

录入时间:2014年05月29日 来源:中山日报

商业40年住宅70年

日前市国土资源局发出通知,明确划定商业住宅用地土地出让最高年限。通知指出,自2014年5月1日起,商业住宅用地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住宅70年”。房地产建成后,办理商品房确权时,属商业部分的,房产用途为“商业”,土地用途为“商业”,出让年限为“40年”;属住宅部分的,房产用途为“住宅”,土地用途为“住宅”,出让年限为“70年”;涉及单家独户建成后无商业面积的,办理商品房确权时,房产用途为“住宅”,土地用途暂不作变更,仍标注为“商业住宅”,出让年限为“70年”。
  据介绍,原已登记发证的商业住宅用地出让年限沿用原做法。对不违反土地出让合同、具备整体连片开发条件且符合规划要求的,涉及跨地块整体开发中不同地块使用年限不一致的,须先合并土地证再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土地使用年限统一的问题按现行规定予以解决。涉及协议出让商业住宅用地的参照执行。
  据介绍,在今年5月1日前,市国土局已受理的商业住宅用地公开出让业务,成交后在房地产建成并申请办理商品房确权时,土地用途统一是“商业住宅”,出让最高年限为 “70年”;5月1日以后,市国土局受理的商业住宅用地公开出让业务,成交后在房地产建成并申请办理商品房确权时,属商业部分的,土地用途为“商业”,出让最高年限为“40年”;属住宅部分的,土地用途为“住宅”,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将商业和住宅明确划分开来,按照商业住宅用地出让最高年限调整新规定,同一栋建筑楼下商铺和楼上住宅就会出现使用年限不统一的现象,但是目前我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仅针对住宅用地使用年限届满后的续期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对其他用地尚未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