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府办[2017]4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屋建筑工程防雷许可和验收,落实建设主体责任,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防雷设计,由设计单位根据工程选址、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如不需要进行防雷设计的,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中说明。不需要设计防雷装置的房屋建筑工程验收时,无需提交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二、本通知实施前在建或已建未办理竣工验收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确定无需进行防雷设计的,经建设方确认,在办理竣工验收时无需提交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三、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施工图审查和防雷质量验收的通知》(中建通〔2017〕77号)同时废止,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