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局属各有关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人工资支付工作,规范支付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工人工资保证金和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制度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提升对落实工人工资管理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执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5】3号)、《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人工资分账管理的通知》(中建通〔2016〕18号)和《中山市建设工程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中建〔2015〕3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承诺书》中有关工资拨付入账、通过工资专户转账发工资等各项具体要求,纠正分账管理有账无拨入资金或采用现金发工资的行为。
各镇区住建部门要加强属地项目分账管理制度落实的工作,结合日常检查或通过专项检查,督促分账管理落实。对督促整改仍不落实的,予以诚信行为扣分,并报人社部门处理。
二、落实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中山市建筑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中建〔2018〕9号)和我局《关于落实中山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建函[2018]880号)要求,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工人实名信息登记、考勤管理等各项要求。分包单位应当配合、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实名制管理,按照要求规范用工行为。
市、镇质安监部门加强督促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落实,检查人员信息登记、考勤管理情况,对无实名制管理或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诚信行为扣分。
三、落实清偿欠薪责任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各项规定。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建设单位(业主)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分包企业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的,总承包企业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垫付部分抵扣工程款。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及挂靠或违法分包造成欠薪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支付工人工资。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专业承包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对所招用工人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不得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工人。建设、施工企业要增强工程款支付和工资管理制度建设,增强防范风险意识,防止转嫁资金风险。
四、认真落实市人社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领域劳动用工管理相关具体工作的通知》。各施工企业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实现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由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工人代发工资,并对照通知对工程项目工人工资管理的核查要求完善资料备查。
五、规范工程款结算指导工作,积极研究落实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通过加强行业组织督促自律,督促建设项目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进行约定,督促双方按照计价规范有关要求,在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认真研究参考省对规范工程结算管理有关文件的征求意见工作,加强工作调研,并在正式管理文件出台后予以贯彻落实。
六、落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禁止施工企业带资施工要求。施工企业应加强自律,严禁出现带资施工拖欠工人工资情况发生产生群体上访行为。对发生欠薪行为一经查实,将记入诚信黑名单,并承担支付工人工资主体责任。
七、严厉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处置拖欠工人工资举报案件,并从欠薪案件的处置中排查承发包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保护工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