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从源头防治建设工程扬尘污染,切实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六个100%”,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19〕2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扬尘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ー、提高各方责任主体扬尘防控责任意识
市安监站、各镇(区)住建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一要清醒认识到当前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增强政治责任感,进一步压实责任;二要加大工作力度,保持高压态势,严格管控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强化对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确保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各单位要切实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列入工程造价,核查施工单位扬尘治理资金的使用情况;施工单位应针对施工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扬尘治理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扬尘防治。要按照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六个100%”标准的要求,加大扬尘管控力度,严格落实扬尘防控的各项措施;监理单位要把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纳入日常工程监督管理范畴,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
二、积极推动建筑工地扬尘防控措施落实
市安监站、各镇(区)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巡查抽查,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提高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水平。
(一)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施工工地的封闭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二)加强物料管理。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局进行码放。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三)注重降尘作业。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主要道路应定期清扫、洒水。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应及时清理废弃物。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
(四)硬化路面和清洗车辆。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道路应畅通,路面应平整坚实。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
(五)清运建筑垃圾。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应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器具或管道运输,严禁随意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六)加强监测监控。鼓励施工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达到中度及以上污染时,施工现场应增加洒水频次,加强覆盖措施,减少易造成大气污染的施工作业。
三、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
市安监站、各镇(区)住建部门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建筑扬尘治理自查自纠,建立台账,立查立改。同时,要强化扬尘治理的排查工作,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实施重点督查督办,坚决做好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每季度定期开展一次建筑施工扬尘防控专项行动检查,重点检查“六个100%”、视频监控和工程运输车管理落实情况。市安监站、各镇(区)住建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检查力度,对未按照要求落实扬尘防控措施的建筑工地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