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24号和第46号令修改)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将在我市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本通知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是按照“统一标准、联合审查、结果互认、依法监管”的思路,将原消防、人防等部门的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具有相应资质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成果作为后续审批服务、抽查检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等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审查原则。施工图设计文件统一交由审查机构进行审查,解决“一套图纸多头审”的问题。
(二)统一标准原则。审查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限时办结原则。审查机构严格按照审查时限完成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时效。
三、施工图联合审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殊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工作,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施工图联合审查机构资格要求
已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网址:http://113.108.219.40/Dop/)公布的且在我市现已诚信登记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可承担资格相对应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
五、施工图联合审查内容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消防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六、施工图联合审查时限要求
施工图联合审查机构应加强技术能力建设,强化服务意识,规范审查行为。联合审查原则上不应超过下列时限:
(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七、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联合审查实施时间
自5月13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5月13日前消防部门、人防审图机构已分别受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消防、人防设计技术审查,继续由原部门、机构负责办结。
(二)联合审查申报材料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向审查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三)联合审查成果要求
实施联合审查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审查合格后,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并承担技术审查责任。
(四)审查机构要定期组织开展内部业务培训,提高对人防、消防的技术审查能力,不断提升施工图审查服务质量和效率。
八、监督管理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联合审查交接过渡期间,对没有消防部门、人防审图机构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尚未颁布相关联合审查要点之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关技术审查要点,参照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和人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主管部门、人防主管部门等部门颁发的相关技术规范)等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合格书上注明消防、人防的审查内容。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防)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九、在本轮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中有新的规定及要求时,按新的规定及要求执行。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申报材料清单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