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栏镇关于开展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

录入时间:2023年03月31日 来源: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打好水污染治理攻坚战,切实解决影响河涌水质的突出问题,横栏镇决定开展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现就整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

横栏镇全域。

二、整治时间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重点整治区域须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治。

三、整治要求

(一)清理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对整治区域内的一切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河涌蓝线范围内的临时堆放物,其所有人、实际管理人必须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自行拆除清理完毕。

(二)排水单位和个人规范排水行为。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整治区域内的所有排水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纠正排水行为,否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九条规定,将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排水户依法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称排水许可)。未取得排水许可证,不得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整治区域内的所有排水户及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重点整治区域内的须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排水许可证申领。否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条规定,将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厉打击偷排工业废水行为。整治区域内的工业企业禁止直接向河涌排放污染物,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须分开排放。生产废水须委托给具备相关废水处理能力机构转移处理,或经过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整治区域内所有工业企业主必须在即日起落实废水转移;整治区域内所有工业厂房业主必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重点整治区域内的须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雨污分流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将设计施工图按规定备案。

(五)对违法主体进行严格执法。自行整改期限结束后,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不按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行为,镇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执法内容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对相关的物业业主、实际控制人、企业、商户采取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

(六)落实综合治理措施。镇政府将坚持“科学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流域治理”,以控源截污、水质改善为核心,进一步完善区域内污水管网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生态补水和岸带修复,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的生活生产环境。

本次综合整治工作,由横栏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公安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等部门共同组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影响综合整治工作。否则,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抗拒、阻挠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查处。涉及公职人员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咨询电话:0760-87768033)

本次综合整治行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附件:整治区域示意图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9日


  附件


整治区域示意图.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