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2020年1月16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以粤府土审(13)〔2020〕1号批准我市征收中山市板芙镇经济联合总社农民集体的集体农用地0.1283公顷为国有土地。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位于板芙镇经济联合总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中山市板芙镇经济联合总社农民集体土地0.1283公顷,地类均为未利用地。
四、土地补偿安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未利用地71.4825万元/公顷。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被征收土地无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征地补偿总额为9.1691万元。
五、农业人口安置方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的方法落实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中。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到联系地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七、公告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3)〔2020〕1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叶先生;联系电话:13392949979。
联系地址:中山市板芙镇芙中二横路行政服务中心。
中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