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录入时间:2020年05月12日 来源: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2018年5月15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以粤府土审(13)〔2018〕8号批准我市征收中山市沙溪镇经济联合总社农民集体用地2.3038公顷为国有土地。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位于中山市沙溪镇经济联合总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中山市沙溪镇经济联合总社农民集体土地2.3038公顷(折合34.5555亩),其中林地1.3603公顷、园地0.0462公顷、坑塘水面0.8973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林地、园地、坑塘水面按233.65万元/公顷补偿。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被征地上无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征地补偿总额为538.26万元。

  五、农业人口安置方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的方法落实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到联系地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七、公告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3)[2018]8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人:阮小姐、缪先生;联系电话:87797278。

联系地址:沙溪镇宝珠中路13号城建大楼一楼。

中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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