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中府征[2021]72号

录入时间:2021年04月22日 来源: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2015年12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函[2015]24号批准我市征收中山市东凤镇永益村民委员会农民集体用地3.5602公顷为国有土地。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广珠轻轨铁路及安置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位于东凤镇永益村,具体位置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中山市东凤镇永益村民委员会农民集体土地3.5602公顷,其中水田0.1205公顷,水浇地0.3302公顷,旱地0.0441公顷、菜地0.0141公顷、可调整养殖水面0.2016公顷、养殖水面1.1504公顷、建设用地1.6824公顷、未利用地0.0169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及青苗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水田、水浇地及旱地70.2万元/公顷,菜地118.32万元/公顷,可调整养殖水面及养殖水面72.9万元/公顷,建设用地43.2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1.6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标准:按4.5万元/公顷补偿。

  征地补偿总额为224.0320万元。

  五、农业人口安置方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的方法落实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到联系地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七、公告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函[2015]24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人:胡先生、施先生;联系电话:22605726。

  联系地址:东凤镇政府909室。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