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中府征〔2021〕89号

录入时间:2021年05月10日 来源: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2021年4月19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以粤府土审(13)〔2021〕44号批准我市征收中山市港口镇群乐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用地4.0276公顷为国有土地。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组)、面积、范围及现状

  中山市港口镇群乐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4.0276公顷,其中园地2.5552公顷、坑塘水面0.3351公顷、其他农用地1.1373公顷,位于中山市港口镇群乐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具体范围及现状见附图(如需获取更为详细的地理位置和四至信息,请询公告所示联系人)。

  二、征收土地目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补偿安置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园地、坑塘水面、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均按204万元/公顷补偿,共821.6304万元。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按4.5万元/公顷补偿,共18.1242万元,不涉及地上附着物,不涉及补偿。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按征地面积15%安排征地留用地予被征地农民集体,将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折算标准为750万元/公顷, 共453.0750万元)

  (三)社会保障安置。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中府办〔2011〕12号)的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

  五、补偿款支付方式。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3)〔2021〕44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人:苏先生;联系电话:0760-88402842。

  联系地址:中山市港口镇兴港中路10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