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2021年2月5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以粤府土审(13)〔2021〕27号批准我市征收中山市东区槎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用地4.4608公顷为国有土地。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组)、面积、范围及现状
中山市东区槎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4.4608公顷,其中水浇地2.4922公顷、坑塘水面1.8648公顷、沟渠0.1038公顷,位于中山市东区槎桥村,具体范围及现状见附图(如需获取更为详细的地理位置和四至信息,请询公告所示联系人)。
二、征收土地目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补偿安置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水浇地补偿标准按142.006万元/公顷补偿、坑塘水面补偿标准按100.6001万元/公顷补偿、沟渠补偿标准按98.56万元/公顷补偿,共551.7369万元。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补偿费128.915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5.8687万元。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按征地面积15%安排征地留用地予被征地农民集体,将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折算标准为1699万元/公顷, 共1136.8009万元。
(三)社会保障安置。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中府办[2011]12号)的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
五、补偿款支付方式。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3)〔2021〕27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人:雷先生;联系电话:88326752。
联系地址:东区办事处303室。
中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