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2021年10月19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以粤府土审(委)〔2021〕20号批准我市征收中山市民众镇裕安村民家第八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用地0.6891公顷为国有土地。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组)、面积、范围及现状
中山市民众镇裕安村民家第八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6891公顷,其中园地0.6891公顷,位于中山市民众镇裕安村民家第八经济合作社,具体范围及现状见附图(如需获取更为详细的地理位置和四至信息,请询公告所示联系人)。
二、征收土地目的:交通用地。
三、土地补偿安置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补偿标准按132万元/公顷补偿,共90.9612万元。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中府〔2019〕107号文并结合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按征地面积15%安排征地留用地予被征地农民集体,并在批准用地后六个月内为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三)社会保障安置。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中府办[2011]12号)的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
五、补偿款支付方式。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0760-85168386。
联系地址:民众镇人民政府。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5日
附件下载:中山市民众镇裕安村民家第八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