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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0073329991/2019-00141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12-10
名称: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
文号: 中府〔2019〕118号 中府规字〔2019〕21号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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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9-12-17  浏览次数:-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规模效应,发挥总部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提高城市创新能力,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抓住当前国家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重大机遇,充分发挥我市区位优势和产业优势,以提高城市创新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坚持发展总部经济与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坚持培育本地企业总部和引进外来企业总部相结合、坚持发展总部经济与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着力优化有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环境,加快培育和引进一批规模大、效益高、竞争力强、创新能力突出的总部企业,促进总部经济集聚发展,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实现总部企业数量增加、质量提升,总部经济区初具规模。  

  二、重点任务  

  (一)支持发展现有总部企业。落实各项配套扶持政策,加强对我市现有总部企业的服务,鼓励企业立足中山,加大投入,通过资本运营、并购重组、增资扩产等方式做大做强。  

  (二)大力培育本土总部企业。鼓励本土优势企业通过关联企业内部产权重整和外部兼并扩张,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造总部形态。  

  (三)积极引进市外总部企业。充分发挥我市区位优势、环境优势、政策优势和产业优势,以跨国公司、大型国企、优势民企为重点,积极引进区域性、职能型总部企业。  

  (四)加快建设总部经济区。以翠亨新区、岐江新城为支撑,发挥区位优势,提升服务功能,加快建设总部经济区。以重点产业集群为依托,积极发展产业集群总部形态。  

  三、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在我市注册并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职能,或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我市)销售、研发、运营、结算等部分总部职能的公司、企业或组织机构。  

  (二)认定条件。  

  1.第一类:直接认定。  

  1)境内外上市公司。  

  2)我市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在境外间接上市,且由我市企业承担营销、结算等总部职能;上市企业在我市设立具备营销、结算等总部职能的企业法人。  

  3)央企二级公司以上或区域总部。  

  4)在上年度公布的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广东省民营企业100强(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名单中的企业。  

  2.第二类:经营情况认定。  

  5)制造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人民币(下同)10亿元以上,且形成财政贡献3000万元以上。其中,健康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且形成财政贡献1500万元以上;对拥有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的创新标杆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且形成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  

  6)建筑业总部企业。具有企业资质等级总承包贰级以上资质,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形成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  

  7)服务业总部企业。  

  金融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核准牌照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投资控股公司、金融要素交易平台、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股权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形成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  

  商贸服务业。含批发零售等,其中批发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且形成财政贡献3000万元以上;零售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形成财政贡献1500万元以上;跨境电商、电子商务等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形成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  

  商务服务业。含法律服务、会计服务、投资管理、市场管理、专业市场运营、咨询服务、供应链服务、广告服务、展览展示、就业服务、信用服务、安全服务等,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形成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  

  文化旅游业。含出版发行、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传输、内容创作、数字创意、动漫游戏、演艺娱乐、时尚消费、休闲体育、旅游服务等,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形成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  

  房地产业。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等,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且形成财政贡献5亿元以上。  

  其他服务业。包括但不限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咨询服务、规划设计、科技服务、租赁业、物业管理、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餐饮、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居民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形成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  

  3.第三类:一事一议认定。  

  8)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新引进企业,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综合评估并报市政府批准,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9)持有国内外权威机构经营许可牌照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企业及医疗器械注册企业,取得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能力的律师事务所,具有公认权威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综合评估并报市政府批准,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四、支持政策  

  (一)落户奖。  

  1符合直接认定条件首次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且次年最高按照企业上年度形成地方贡献的5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合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  

  2符合其他认定条件首次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最高按照企业上年度形成地方贡献的5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亿元。  

  (二)贡献奖。  

  1上年度形成财政贡献5亿元以下的:对新引入、设立和已在我市注册并经营的总部企业,按形成地方贡献的增长幅度(第2年与第1年比,第3年与前2年平均水平比,往后年份与前3年平均水平比)给予奖励。增长20%以下的,按增量的50%给予奖励;增长20%(含)以上至40%以下的,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增长40%(含)以上至60%以下的,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增长60%(含)以上的,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  

  2上年度形成财政贡献5亿元(含)以上的:对新引入、设立和已在我市注册并经营的总部企业,按在我市形成地方贡献增量(第2年与第1年比,第3年与前2年平均水平比,往后年份与前3年平均水平比)的80%给予奖励。  

  (三)提升奖。  

  1总部企业按照市场原则以吸收合并、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绝对控股符合前文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公司,且兼并重组后注册及结算地在本市的,根据兼并重组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总部企业首次被评为广东省民营企业100强、中国制造业或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世界企业500强的,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200万、300万元、500万元。  

  (四)用地保障。  

  1.对总部企业建设用地,项目符合我市鼓励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新增用地满足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条件的,可优先按新型产业用地(M0)供地。总部企业可以独立或联合建设总部办公大楼。总部大楼以自用为主,允许一部分进行出租或转让,具体按照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土地出让文件及合同执行。  

  2.总部企业的工业、仓储用地(商品厂房除外)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或仓储用房加建、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3.总部企业利用“三旧”改造用地建设总部办公、生产用房的,按“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符合“三旧”改造政策等相关要求的,可改变土地用途为新型产业用地(M0)。  

  (五)人才服务。  

  1.人才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家企业给予1个人才奖励名额;同时,根据企业上年度形成的财政贡献规模给予相应额外人才名额。对享受奖励的人才,按个人工资薪金对地方贡献的50%给予奖励。享受人才奖励的总部企业人选,由总部企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定,名单报市总部办备案。  

  2.入学服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由市教育部门协调安排1个省标准化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学位(新生,下同);同时,根据企业上年度形成的财政贡献规模给予相应额外入学名额。享受入学政策的总部企业人才子女,由总部企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定,入学名单报市总部办备案。  

  3.其他服务。对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中山市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中人社发〔201580号)等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六)政务服务。  

  1.绿色通道服务。市镇(区)两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总部企业VIP绿色通道,对总部企业办事需求,实行专人负责制和限期办结制。市镇(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绿色通道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投产。  

  2.直通车服务。建立完善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实行总部企业对口联系服务制度。属于镇区权限内的事项,由镇政府、区办事处协调解决;属于市级权限内的事项,由市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需跨镇区、跨部门综合协调解决的事项,由市总部办提请市政府协调解决。  

  五、组织实施  

  (一)健全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制定总部经济相关政策,审核总部企业资格及有关资助事项,指导各镇区和企业开展总部经济工作,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  

  (二)总部经济资金使用细则及职责分工,由市总部办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各部门和镇区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创新总部企业支持方式,提高行政办事效率,为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为我市总部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三)功能类镇区(火炬开发区、五桂山)负责全额承担其辖区内总部企业贡献奖的奖金,其余镇区分别由市财政负责承担奖金的60%,所在镇区负责承担40%  

  (四)发挥行业协会推动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市场监管、行业自律、政企桥梁等职能,协助做好总部企业引进、培育、认定等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映行业动向,提出政策建议,引导总部企业健康发展。  

  (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市级扶持政策规定的,按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鼓励镇区在办公用房、人才购房等配套出台辖区总部经济支持政策。  

  (六)市总部办每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资格复审,总部企业连续两年在我市形成财政贡献未达到认定条件的,暂停享受总部经济扶持政策。因实行“关闭、停办、合并、转产”等无法经营的,经总部办报市政府审定后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总部扶持措施,且该企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满两年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认定,继续享受除落户奖之外的扶持资金。  

  (七)总部企业如发生更名、重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前三个月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市总部办及所在镇区。  

  (八)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经查证属实,不予认定及扶持,已取得总部企业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视情节严重采取停止拨付扶持资金、追偿资金等措施。  

  六、其他  

  本意见自2020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府〔20191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91210  



《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 (修订)》政策解读


图解: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