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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新路径 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查处一起私装手机信号放大器行为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3-24 浏览次数:- 分享:

   今年以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积极尝试新形势下空中电波秩序保障新模式,大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新路径,把服务型执法理念贯穿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

   近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接到通信运营商投诉称,位于小榄镇的某座基站受到干扰,即刻派出工作人员前往现场查找干扰源。在小榄镇政府、工信部门和新市社区的大力支持下,无线电执法人员在某住宅内发现一台私装的手机信号放大器,对周边移动通信基站造成干扰。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无线电管理法规普法教育,当事人表示已深刻认识到干扰移动通信信号的危害性,立即主动拆除了手机信号放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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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询问得知,当事人设置手机信号放大器是为了加强住宅内信号。为解决当事人的问题,执法人员协调通信运营商有关负责人与当事人对接,为进一步优化移动通信信号覆盖、保障公众移动通信质量牵线搭桥。

   在今后的工作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牢固树立服务基层、服务发展的意识,始终践行文明执法理念,持续提升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水平,切实把执法为民的理念贯彻到实际工作中,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为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提供场所、设备等便利条件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无线电监测站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