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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速处置干扰行为 全力保障春运安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查处一起私装手机信号放大器案件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2-04 浏览次数:- 分享:

  近日,我局接到通信运营商反映,位于横栏镇的一座移动通信基站疑似受到信号干扰,请求协助定位干扰源,维持通信秩序,保障春运通信安全。我局迅速组织技术和执法人员到现场排查干扰源,在当地工信部门及村委会的积极配合下,技术人员锁定一出租厂房使用的手机信号放大器为干扰源。经关机测试,干扰信号消失,通信运营商反馈干扰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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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了解,该厂房承租人自购手机信号放大器用以提高室内信号覆盖。承租人已于去年搬离,但所设置的信号放大器未拆除,仍在运行并产生干扰信号。执法人员当即向厂房业主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告知其私装手机信号放大器以及为私装放大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的危害和后果,依法责令业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业主随即主动拆除手机信号放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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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扩展阅读】

  手机信号放大器的危害

  私装放大器会干扰正常信号且影响周边网络,将导致出现信号良好,但无法正常通话和收发短息,上网速度极慢等现象。非法信号放大器未经国家认证入网和安全检测,易遭受雷击引起爆炸、短路引起火灾,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私装手机放大器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为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提供场所、设备等便利条件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