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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文号:中工信〔2020〕532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12-28 浏览次数:- 分享:

政策解读:中山市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政策解读(已废止)


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中山市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2月24日      


中山市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府办〔2020〕41号)精神,现就《关于印发中山市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工信〔2020〕94号)资助范围和标准提出补充规定如下:

   一、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项目。对已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或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的,按企业股份制改造时实缴注册资金总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

   二、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培育企业高增长项目专精特新培育企业自认定年度次年起,企业营业收入(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写的营业收入为准)比上年增长30%及以上,且连续两年为正增长,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培育企业收入比上年增长30%及以上50%以下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企业,奖励10万元;营业收入1亿元-2亿元(含)的企业奖励20万元;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二)培育企业收入比上年增长50%及以上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1亿元(含)的企业,奖励20万元;营业收入1亿元-2亿元(含)的企业奖励30万;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

   (三)单项冠军企业,按照以上1-2条标准加倍奖励。

   三、培育企业可按规定申报我市各项产业扶持政策,如与本政策有重复、交叉的,可根据企业意愿择一执行。

   四、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起实施,有效期与《中山市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一致。本补充规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